渑池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10-10 14:12: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1]1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工作任务

1、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火电企业进行调查,详细掌握火电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和物料堆放场扬尘无组织排放控制落实等情况,排查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确定整治企业名单。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督促火电企业按期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同时使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省火电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完成省里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2、合成氨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合成氨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合成氨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08)《河南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3、造纸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4、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要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淀粉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5、氧化铝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按照省环保厅《限期治理通知书》(豫环限[2010]35号),按期完成物料堆放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和气化炉除尘脱硫设施建设等任务,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6、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渑池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渑政[2010]39号)和《渑池县清理整治煤炭、沙石、矿石堆放及加工场所实施方案》(渑政办[2010]103号)要求,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区域或本部门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力推进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等专项治理工作。

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原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按照省环保厅《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豫环限[2010]22号)要求,通过省环保厅竣工验收。洛玻集团龙翔(飞)玻璃有限公司按照市政府《污染源限期治理通知书》(三环限[2010]2号)要求,通过市环保局竣工验收。

通过继续深入地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要求

1、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辖区火电、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的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会同县发改委负责落实。

2、2011年3月20日前,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3、2011年9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完成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等专项治理任务。

4、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程验收任务,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洛玻集团龙翔(飞)玻璃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验收任务。

5、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工作责任

各有关乡(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重点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推行环境经济政策。继续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施排污权交易。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信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大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册工作。

住建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置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认真贯彻实施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停产治理和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职能部门和企业,视为该单位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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