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为确保顺利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1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按照省、市长目标责任制有关指标要求,晋城市2011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10年的3.612万吨减少到3.539万吨(其中农业源由1.527万吨减少到1.496万吨),减排0.073万吨(其中农业源减排0.031万吨),削减2%;氨氮排放量由2010年的0.521万吨减少到0.511万吨(其中农业源由0.18万吨减少到0.176万吨),减排0.01万吨(其中农业源减排0.004万吨),削减1.83%;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10年的10.424万吨减少到10.178万吨,减排0.246万吨,削减2.36%;氮氧化物由2010年的10.769万吨减少到10.533万吨,减排0.236万吨,削减2.19%;烟尘由2010年的5.79万吨减少到5.674万吨,减排0.116万吨,削减2%;粉尘由2010年的2.944万吨减少到2.885万吨,减排0.059万吨,削减2%。
二、项目安排
2011年共安排水污染减排项目15个,其中:工业结构减排项目2个,工业废水工程减排项目2个,城镇污水处理厂9个,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项目2个,计划削减COD0.068万吨、氨氮0.029万吨。
2011年共安排大气污染减排项目20个,其中:电力脱硫项目,2个,电力结构减排项目1个,非电企业结构减排项目16个,非电企业工程减排项目1个, 计划削减SO22.47万吨、氮氧化物0.12万吨、烟尘0.43万吨、粉尘0.29万吨。
2011年共安排农业源减排项目3个,计划削减COD0.18万吨,氨氮0.006万吨。
三、保障措施
(一)控制增量,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切实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倒逼和服务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规范环评审批服务,强化“三同时”监管,把好源头控制关。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不减反增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
(二)落实减量,全面实施减排计划项目。
1.切实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项目
统筹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各地政府要督促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表,实行跟踪督办。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现场督查,确保每个减排项目原始数据和档案齐全,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资金凭证完备,经得起减排核查。各级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管网建设和落实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期稳定运行的,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2.加强工业废水治理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抓好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以化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督促列入计划的工业企业完成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任务,确保达标排放。
3.继续加大电力企业、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力度
加强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运行监管,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30吨以上锅炉的炉外烟气脱硫改造,加快推进钢铁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争取早日发挥减排效益。
4.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的限期淘汰制度。对未完成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5.严控变量,进一步强化监管减排
按照《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科学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按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建立排污许可管理与总量控制、减排考核、排污权交易、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相结合的点源管理新模式。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减排项目执行到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增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强化减排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减排项目达标率和认可率。
6.加大农业源减排
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检查力度,规范新建规模化养殖场项目的审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清粪方式必须采取干清粪工艺,加大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处理和提升改造。
7.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开展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公共交通鼓励优惠政策,加速发展电车、燃气车等绿色公共交通。加速淘汰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强制淘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抽检,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
四、其它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年底上报减排计划执行情况时按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提供减排依据。承担本年度减排工作的项目单位要按照附表内容,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情况报市环保局,并提供其它相关资料。(晋城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