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庆政办发〔2011〕38号文件《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龙凤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居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整治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城”联创复检工作为契机,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整治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整治与提升管理相结合”原则,深入开展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将居住区打造成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方便、秩序井然有序、居住安全文明、品质高雅的宜居小区。
二、整治范围
辖区范围内所有居住区(不含平房区)。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三)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油烟、异味、噪音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占用、破坏公共绿地的行为。
(六)乱挖乱建的行为。
(七)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匾的行为。
(八)设置建筑物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四、责任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房产管理站、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市工商局龙凤分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市交通局龙凤运管站、市邮政局龙凤分局、龙凤网通分公司、市技术监督局龙凤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联合开展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居住区内违法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区房产管理站牵头负责,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配合。对居住区内出租住宅、车库、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出租房屋的行为,由区房产管理站按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
(二)居住区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工作,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龙凤分局、区卫生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龙凤分局、区旅游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局配合。对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和收集、处置餐厨垃圾;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将室内清洗机动车辆产生的污水向室外排放;在居住区内从事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畜禽屠宰;擅自占用居民区道路等地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居民区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对在居住区内无照经营的行为,由市工商局龙凤分局及相关许可单位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003年第370号)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对在居住区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由市交通局龙凤运管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居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妨碍消防安全行为的整治工作,由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占用、堵塞消防门、消防通道停车等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由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居住区及其周边油烟、异味、噪音污染环境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配合。对在居民区内未经批准从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加工、修理、生产、饮食、娱乐等行为和在居民区内未经登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或未经批准从事夜间连续施工的行为,由区环保局按照《黑龙江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配合。对在居住区内从事“小开荒”等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省政府令1997年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并组织物业企业恢复城市绿地植被。
(六)居住区内乱挖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局、区农业局、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配合。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的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对擅自占用居住区公共场地或住宅楼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省政府令2010年第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对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进行供水、供电、通信及有线电视线路施工不按标准及时恢复和不及时维修破损、缺失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由区城市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恢复。
(七)居住区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匾行为的整治工作,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龙凤分局配合。对在居民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行为,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八)设置建筑物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为的整治工作,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市工商局龙凤分局、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配合。对原有建筑物设置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龙凤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由业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对报刊亭、电话亭、投递箱等设施破损、脱漆的,由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市邮政局龙凤分局、龙凤网通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督促各产权单位进行维修、粉刷,并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提档升级。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责任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把摸查的情况上报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行整改阶段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对影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自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区政府组织辖区责任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调查摸底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区政府组织辖区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对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0月11日至10月20日组织进行第二次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10月21日至10月31日,迎接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继新担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办、统计汇总等工作。每个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具体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凌春霞,联系电话:6243196。
(一)落实责任。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参与”的原则,相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制定具体可行的落实方案,按统一的时间安排推进本辖区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过程中,要按月定期公布整治进度、整治结果,并于每周周四之前将整治进度、整治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至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执法。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按程序履行职能,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不准徇私舞弊,拉关系、送人情,增大执法的威慑力,坚决取缔居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三)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把此次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开展情况在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宣传活动与专项整治同步进行,保证宣传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时效性。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辖区物业企业在居住区内开展张贴通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四)强化监管。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进行监管、考核、验收,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区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问责。(大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