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7-15 15:50:5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1】12号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溧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县出境水水质连续稳定达标;加强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动“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工作。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入开展溧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一是继续加强对流域内的工业污染防治,确保出境水水质连续达标。二是开展溧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溧河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三是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求其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95%以上,年正常运行时间不能低于310天;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其运行记录保存必须在一年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稳定运行,全面满足总量核查要求。四是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河流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新、扩、改项目建设,从源头上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溧河流域污染源排查工作。2011年5月31日前确定重点整治污染源名单。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二)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责令各危废产生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项制度,全力维护环境安全。对生产、贮存、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危废产生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报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与有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生产、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并将申报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没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企业以及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1年8月31日前,责成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建立产废企业档案,严格落实“一厂一档”制度。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的排查,各医疗机构及有关危废产生单位负责落实。

(三)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查处和整治产业集聚区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日常环境监督监管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控“二高一资”和与主导产业不符的项目入驻,确保产业集中布局、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要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彻底排查,凡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受理条件的要限期拆除,其中部分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凡违法试生产的,要依法处理,停止生产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老企业,要停产整顿。积极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向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加大汇报力度,力争按期完成各项规划环评工作。同时加快搞好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水、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的前期建设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水、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园区办、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

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对县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调查,12月30日前完成对违法项目的查处整改。此项工作由县园区办、环保、监察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县产业集聚区入驻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的整治管控到位,此项工作由县园区办、发改、住建、规划、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科尔沁畜牧养殖区规划环评工作,此项工作由县畜牧局负责落实。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搬迁任务;完成  2 个省级生态乡镇、6 个生态村创建任务。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此项工作由生态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环保局协助申报。

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关闭、搬迁任务,此项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五)全力做好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县域内造纸行业进行深入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法对不能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造纸行业调查工作并确定整治企业名单;被限期治理企业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三、工作标准

溧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地面水断面目标值,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县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发改委: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县工信局: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县监察局: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县住建局: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县水利局: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县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县园区办:负责督促已经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予批准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入驻园区;监督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实现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县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

(四)及时加强调度。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总整治工作进度,环保部门要根据汇总情况及时上报我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五)实行责任追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环保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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