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由于一些地方对污泥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污泥处置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问题突出,致使我市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能否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不仅是评判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关键环节,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关系到“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污染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机制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污泥处理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监管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承担污泥处理处置的污水处理企业和专业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企业是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达标。
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督促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泥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终结环节,也是环境保护重要方面,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目标责任制,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削减量,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三、科学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技术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总体要求,根据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立足本地、本区域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遵循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技术规程,鼓励实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处理泥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避免二次污染,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和资源化。
四、加强污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贮存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制定实施污泥产生和流向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
(一)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考核
把污泥无害化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处置规划的完成情况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的达标情况列为年度环保考核目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率与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挂钩,无害化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核减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二)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控制
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和要求,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污泥规范化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2年12月前建成污泥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验收。
(三)强化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转移联单及信息公开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产期、产量、去向、处理量等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五)严厉打击违法倾倒或处置污泥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利用每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纳入环保日常监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宜昌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