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5-18 14:36:58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有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防函〔2011〕2号)以及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榕环保综〔2011〕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2012年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泥经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污泥入场前含水率须小于60%;污泥用于农业应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的规定;污泥用于其他方面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每六个月向我局报告一次。同时,还应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五、规范污泥运输。污水处理厂应当委托具有相关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输污泥。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闽侯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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