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19 15:30:18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安徽省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国家制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也需要参考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安徽省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安徽省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要求,请点击下载:安徽省污水排放标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