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19 10:55:45

前言

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和限值
3.1.1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3.1.2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3.1.4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5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6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3.1.7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3.2其他规定
3.2.1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的规定。
3.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DB11/307—20052
3.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4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3.2.6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的规定。
表1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4监测
4.1采样点
4.1.1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
监测。
4.1.2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进行监测。
4.1.3采样点应执行GB8978—1996中5.1条款的规定并按照GB15562.1的规定设置标志。
4.2采样频率
执行GB8978—1996中5.2条款的有关规定。
4.3排水量
执行GB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4.4统计
执行GB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4.5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3。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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