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陵城区5月1日起开征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每吨0.80元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3-5-15 9:13:38
- 根据《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告》(江政发〔2013〕5号)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江陵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须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为每吨0.80元,由江陵银龙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荆州市住建委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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