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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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1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处理污水能力未达设计标准40%,或者出现擅自停运、偷排污水等现象,考核结果将被定为不合格,将被责令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问责,并约谈政府主要领导,还要扣发当年省级污水处理奖励资金。
市县区政府纳入考核范围
我省已建成8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但在资金管理、管网建设、运营效益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出现部分处理厂成了“晒太阳工程”(如闲置停运、吃不饱等),亟待整改规范。就此,为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我省制订该《办法》。
据悉,此次考核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对象包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化验分析、台账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等八个方面。
我省提出,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每年上半年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各县(市、区)负责对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自查评分;各设区市负责对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自查评分,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并在每个设区市抽查1~2个县(市)。
整改未到位约谈政府领导
据悉,根据考核情况,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超过80分的为优良、超过60分的为合格、未到60分的为不合格。
我省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定为不合格: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进水浓度40%的;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日进水水量低于设计日处理规模40%;存在擅自停运现象;存在偷排污水现象;存在乱倒污泥现象;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
考核结束后,将在全省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市、区),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5天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问责,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还要扣发当年省级污水处理奖励资金。(大江网-新法制报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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