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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排水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无证乱排水受罚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0-2-4 11:07:55
  •   广州重拳整治无证乱排水行为将有法可依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经过3年多酝酿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自3月1日起施行。

      不办排水接驳将会限水停水

      《办法》规定,项目建设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对于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户,《办法》明确规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

      另外,对于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禁止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据了解,《办法》规范了城市“雨污分流”改造的方向。规定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老城区由于雨污混排已经给城市污水治理带来积重难返的负担,现在广州在新城区、亚运城这样的大型新楼盘都已经开始推行雨污分流。但很多应该建成分流制的小区仍把污水管接进了雨水管排入河涌。而居民住户中也有私自改造阳台功能,把洗衣洗菜的污水排进雨水管。今后这类行为都将面临罚款。

      《办法》明确,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对个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最高罚3万

      《办法》禁止损害排水设施的各种行为,包括有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擅自启动闸门;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等。

      《办法》对各类违法排水和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包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作出1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理。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又讯 (记者王卫国 通讯员卢绍琨 陈洁玲)记者从市水务部门获悉,截至1月31日,中心城区现状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内的排水户已向各区申报办理向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核准,共约16000家。计划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改造。 来源: 南方都市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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