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12月1日开始进行调整
-
记者昨日(11月24日,下同)从金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12月1日开始进行调整。物价部门表示,此次调整范围仅限于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的每立方米0.35元标准执行。
根据昨日公布的调价方案,非经营性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为1元;经营性用户中,一般工商企业由0.75元调整为1.1元,高污染工业企业由1.2元调整为1.8元;特种行业用户由1元调整为1.1元。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物价部门同时规定,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未缴纳排污费的用户,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省政府定下调价底线
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上次调整是在2006年1月1日。次年5月,我省就出台了《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此次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主要是为了落实该《意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
该《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其重要背景是,全省虽然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仍然较为脆弱,价格杠杆成为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调控手段之一。
从政府的角度看,开征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是为了建立完善价格补偿机制,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
为确保价格补偿到位,我省对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制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
这一规定,事实上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底线。当时市区远低于这一底线,调整已势在必行。为此,我市制订了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物价局批准。但鉴于当时的经济形势,为不增加企业负担,调价方案经省物价局同意暂未出台。但省物价局明确要求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在2009年择机实施。
根据新政策一般从每月1日起实施的惯例和从方便计价考虑,12月1日成为此次污水处理费调价的最后时间窗口。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金华是最后一个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污水处理厂入不敷出
“自2002年投入运行以来,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入不敷出。”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厂长丁小军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一直低于实际运行成本。
据该厂测算,现行污水处理成本每立方米在0.98元左右。而物价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按2008年的分类用水量来测算,即使此次调整后,市区污水处理费平均水平也只有每立方米用水0.817元。
2002年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一期8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产,实现了金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大大减轻了对婺江水环境的污染压力,有效地保护了母亲河。该厂迄今已运行8年,累计处理污水1.2亿多吨。
目前,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7.2万吨左右,已接近饱和运行,处理量越大,意味着亏损越多。从处理水量来看,大约70%的污水属于居民生活污水,30%属于非居民生活污水。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远远低于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企业要达到省里规定的“有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仍有距离。
调价天平向用户倾斜
要在污水处理厂与用户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选择,对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并非易事:一方面希望污水处理厂能减少亏损,维系正常运行;同时又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目前与自来水费一并收取,涉及千家万户,牵一发而动全身。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价的天平实际上更多地向用户倾斜:首先,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不调整;其次,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每立方米0.8元最低标准控制。记者注意到,调整后的标准放在全省来看,仍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下,并低于大多数城市的标准。
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非居民用水单位2008年用水量,物价部门作了测算,发现调整后污水处理费年增支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总共只有12家。总体而言,调价对社会的影响不大。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首席记者 徐朝晖
相关推荐
- 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12月1日开始进行调整
- 福建今年来已建8座污水处理厂 多座正在施工
- 融安污水处理工程进展迅速 已完成2777万元投资量
- 竹山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营 总投资7600万元
- 衡水:居民类污水处理费上调至0.80元/立方米
- 琼中将建设3个乡镇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