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源保护区排污 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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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记者获悉,草案规定,兰州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都要责令拆除或关闭,尤其对于违法建设设置排污口的,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水源地保护区仍存隐患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1号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2号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域范围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保护区面积0.9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水范围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1号取水口上游到新城黄河桥至2号取水口下游3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保护区面积为33平方公里。
目前,兰州黄河地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还存在不少污染隐患。一级保护区内还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的4座加油站、兰州华润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和13家餐饮商业网点尚未完成搬迁,西新线紧靠黄河取水口的上游至今没有雨水污水收集管网等。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兰州新西部维尼纶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居民的生活污水直排黄河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建立水质信息定期通报制
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饮用水源水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当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应启动《兰州市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违法设排污口最高罚50万
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否则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清理,并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单位、商业网点等都要实施搬迁。违法建设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市民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悉,随着“三滩”水源地水质的逐年恶化,目前,省政府已同意调整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马滩和崔家大滩地下水源地保护区被取消“下岗”,迎门滩地下水保护区划分为应急备用水源地。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 李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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