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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经修改后正式公布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09-9-11 11:27:12
  • 记者近日获悉,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经公布,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创新、突破成为新"条例"的代名词。

    为什么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新在哪里?对深圳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有关负责人。

    创设政策环评制度

    深圳市在全面实施规划环评的基础上,在"条例"中创设了政策环评,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地方性战略环评制度体系。

    "条例"规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评,并形成政策环评说明书。政策环评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评说明书及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政策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类,涵盖了市政府和市人大起草的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许化说。

    拓宽公众参与环保决策途径

    许化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理念、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手段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1994年9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虽于2000年3月进行了修订,但仍与新形势下的实践要求差距日益明显,难以充分发挥特区环境保护基本法规的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指导作用。因此,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修订被提上日程。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记者 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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