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10月1日起上调污水处理费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08-10-9 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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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和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文件,桂林市从2008年10月1日起上调污水处理费,由原来居民生活污水0.6元/立方米调整到0.75元/立方米,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性用水从0.7元/立方米调整到0.8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从1.20元/立方米调整到1.35元/立方米。
据介绍,本次上调污水处理费是为了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全区目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难以维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全部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系统项目的运行和建设,同时将筹措各方资金开展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到2010年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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