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费垃圾费今起全面开征 柳州着手出台收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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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昨日发布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区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据介绍,各市县凡已征收或者已经批复开征污水处理费,且征收标准低于0.8元/吨的,要调整到0.8元/吨;未开征的,必须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征收。征收标准需要高于0.8元/吨的,要先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然后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物价局报批;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据介绍,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一)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二)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三)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办法同时规定,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费,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是向城镇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代收。尚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必须在2010年内建成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目前,柳州市物价部门正着手出台相关收费细则以及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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