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2 11:33:26

  一、医药废水的来源

  生物法制药的废水可分为提取废水、洗涤废水和其他废水。废水中污染物的主要成分是发醉残余的营养物,如糖类、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类(Ca2+、Mg2+,K+,Na+,SO42-,HPO42-,Cl-,C2O4等),其中包括酸、碱、有机溶剂和化工原料等。

  1.1提取废水

  提取废水是经提取有用物质后的发酵液,所以有时也叫发酵废水。含大量未被利用的有机组分及其分解产物,为该类废水的主要污染源。另外,在发酵过程中由于工艺需要采用一些化工原料,废水中也含有一定的酸、碱和有机溶剂等。

  1.2洗涤废水

  洗涤废水来源于发酵罐的清洗、分离机的清洗及其它清洗工段和洗地面等,水质一般与提取废水(发酵残液)相似,但浓度较低。

  1.3其他废水

  生物制药厂大多有冷却水排放。一般污染段浓度不大,可直接排放,但最好回用。有些药厂还有酸、碱废水,经简单中和可达标排放。在生物制药废水中,维生素C生产废水有机污染也十分严重,综合废水的COD含量可达为8000~10000 mg/L,含甲醇、乙醇、甲酸、蛋白质、古龙酸、磷酸盐等物质,废水偏酸性。

  二、医药废水排放标准

  2.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表一、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部分数据如下: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70

  (详细要求:见国标)

  表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详细要求:见国标)

  2.2《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作者:邢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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