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废水处理

发布时间:2019-11-16 9:33:21

采供血机构污水与医院污水有较大差别。医院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是病原性微生物,包括蛔虫卵、肝炎病毒、痢疾和其他各种流行病菌,此外,还有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以及放射污染物等。采供血机构的污水主要由实验废水、清洁废水、生活污水及院内清洗车辆等产生的废水组成。实验废水主要是血检科大型检测设备(包括全自动样本处理系统、全自动酶免分析系统等)在进行血液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以及血型室和质管科的实验室产生的少量实验废水。实验废水含有大量的蒸馏水、有机溶剂、血清、及含有磷酸盐、酸性和碱性物质的用于清洗微孑L板的各种洗液。由于献血主体为健康人群,实验废水中致病菌种类和浓度远低于医院污水,并且,在以往对实验废水检测中,未发现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等。此外,由于没有患者和住院床位,采供血机构生活污水与普通生活污水性质相同。从表2的检测结果可以看出,血检科实验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波动范围大。其中总化学需氧量、氨氮、余氯3项污染指标远高于《标准》中对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J,磷(PO:一+P)浓度远高于生活污水磷的正常浓度,固体悬浮物(SS)很低,符合排放要求。实验废水的血清、以及试剂缓冲液中含有大量表面活性剂、磷酸盐等是导致总化学需氧量、氨氮、磷(PO:。+P)超标的原因,废液桶中加入“84”消毒液是导致余氯浓度高的原因。此外,污染物指标波动范围大是受血检科工作周期、取样时间影响所致,这也是每年1次的废水检测结果差异极大的原因。由于实验废水量很小,其对总排口污水的影响不是很大,总排污口的总化学需氧量高于《标准》中的预处理标准J,氨氮高于《标准》中的标准排放(预排放标准未对氨氮、余氯作要求),磷(PO+P)高于生活污水磷的正常浓度,固体悬浮物(ss)、余氯低于排放标准。以往检测中,固体悬浮物浓度常超标,分析原因可能是取样时污泥扰动所致,以后应注意总排污口定期清淤。总排放口及实验废水pH值均在7.0左右。

 

采供血机构实验废水占总污水量比例很小,据本中心统计,2006年血检科实验废水量约12吨,近年来随着大型设备的引进,产生的实验废水逐渐增多,即使如此,2010年实验废水占总污水量<1%。

我们调查到采供血机构污水处理系统的现状:
1)未建污水处理系统,但排放实验废水前,在废液桶内加入“84”消毒液,测量余氯浓度达到要求,并作用相当的时间后排放,整个过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供血机构污水中有危害的只是实验废水,经过消毒处理的实验废水不具有传染性,相比之下,实验废水的传染问题是次要的,也是容易解决的,而解决实验废水的总化学需氧量、氨氮、余氯、磷(POj一+P)污染物指标较高的问题才是采供血机构污水处理的关键。化学需氧量主要反映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程度,其值越高,表示水污染越严重。可见,消毒的方法无法根本解决实验废水存在的污染问题。
2)目前大多数采供血机构建有简易实验废水消毒处理系统,采用加入消毒剂消毒处理工艺,但存在的问题同上。鉴于这种情况,有采供血机构正考虑在总排口前再建设一套污水处理系统,或对原系统改造。
3)总排口建有生化或其他污水处理系统,对所有污水集中进行处理,但由于总水量相对小,排放不稳定,容易造成系统运行不稳,运行成本也较高。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污水排放的标准提高,检测的指标增多,大部分采供血机构早期设计的污水处理系统存在一定缺陷,不能满足现在的排放要求,在建设和改造中面临着以下问题:1)处理对象:《标准》要求将传染性的污水和非传染性污水分开。对采供血机构,是只处理实验废水,还是处理全部污水,各级环保部门意见不统一。2)检测取水点:按照《标准》,检测取水点在总排污口处。如果只对实验废水处理,该处理系统排水口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然而,处理过的水与生活污水等混合后总排口的污染物指标仍可能达不到排放标准,是否允许从实验废水处理系统排放VI采样,至今也没有达到共识。3)排放标准:依据《标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下游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可以执行预处理标准,否则,执行标准排放。

各地环保部门存执行过程中,尺度不一,例如在明确排污口下游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下,为了对污水排放从严管理,仍要求执行标准排放,这就意味着必须上生化处理系统,从而大大增七u了污水处理成本,并且,经过“从严”处理的污水,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还需重复处理,浪费了大量资源。

总之,采供血机构的污7k与医院污水差别很大,具有危害性的实验废水在污水总量中所占比重非常小,经过消毒后不具有传染性。应引起重视的是实验废水中的总化学需氧量、氨氮、磷(PO:一+P)、余氯的浓度较高,这是采供血机构污水处理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采供血机构在设计、建设、改造污水处理系统时,不能盲目地照搬医院污水处理的设计和运行方案,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特点,依据《标准》和污水排放的地方标准,与当地环保部门充分沟通,建设既满足排放标准,又节省资源和能源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条件的采供血机构可将有害的实验废水交给具有资质的专业危险废物(水)集中处置中心处理。这样既可从根本上解决采供血机构实验废水存在的问题,也可节省大笔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费用、及后期的运行、人员管理等费用,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是采供血机构解决污水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