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9-11-4 12:07:27

  全球船舶每年携带的压载水约有1.2 ×1011 t,每天存在于船舶压载水中随船周游世界的生物多达7 000种,许多细菌、植物和动物经过数月的航程仍存活于压载水及其沉积物中,船舶到岸时为空出吨位,这些生物随着压载水被排放到港口国水域。由船舶排放压载水引发的外来生物入侵已成为海洋中有害生物传播的主要途径,破坏了海洋生态并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被世界环保基金会认为海洋所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

  生活污水什么情况下可以排放?

  A:(1)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要求,应遵守下列要求:

  (适用范围: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或来自储存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标准予以认可;或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中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2)对于国内航行海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附则IV的通知》要求

  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3)对于内河船舶

  根据《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适用范围: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1.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2.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3.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顷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4. 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5. 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6. 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7.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小型船舶应尽可能采用简易的收集设备和措施、避免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什么是“距最近陆地”?

  A:“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的距离。

  Q生活污水要达到什么排放标准?

  A:1. 目前,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2.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经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要达到的标准:

  (1)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应达到下列标准

  (2)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应达到下列标准

  (3)2021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应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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