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25 15:06:55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4〕60号)和市“十大建设”生态、城市水系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为核心,以整治不达标河流为重点,以确保水环境安全为底线,以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业、水源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环保支撑。

    二、工作目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业粪便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城市建成区内河流(附件1)消除黑臭现象;地表水环境质量、省控及市控河流断面水质(附件2)平均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附件3)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市城市河流纳污量日渐增多,污染日益严重。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是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把消除城市水体黑臭现象作为2014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4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4〕17号)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

    1.控源截污。加强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进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并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

    2.环境整治。全面做好城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工作,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实施河岸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3.清淤疏浚。对城区黑臭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

    4.调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力度,加快水系连通,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生态水系工程。

    5.生态修复。合理布局河岸生态化植物群落,开展人工湿地建设试点,形成河岸、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6.防洪治涝。对城区河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河道达到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确保河道正常运行和两岸防洪安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

    (二)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整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下同)的建设和监管,有效处理城区生产生活污水,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是实现污染减排、解决城市水污染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焦政办〔2014〕1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和指导。

    1.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在城镇化推进工作中,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乡镇和环境敏感乡镇要优先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因人口聚集产生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问题。

    2.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对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个处理单元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运行负荷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减排作用,努力完成全市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工作职责牵头负责,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3.按期完成年度环境污染整治任务。对焦政办〔2014〕17号文件已明确的年度整治任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倒排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进展计划,并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调度,全面掌握整治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开展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武陟县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流域、蒋沟河武陟段、蟒河孟州市段、新河焦作城区段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大沙河上游清水专项行动,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工业企业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要按时达到流域标准要求。孟州市政府要全面完成桑坡皮毛群三年搬迁整治计划,南庄镇现有皮毛企业涉水生产工段要全部关闭到位,切实减少污染排放,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以上任务要按焦政办〔2014〕17号文件要求完成。武陟县政府要对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流域编制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实现年度水质目标任务,达标方案要于2014年7月底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开展涉水企业综合整治。我市涉水工业企业较多,2014年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布重点监控涉水企业近200家。相关涉水企业生产废水能否稳定达标排放,将直接影响我市河流水质状况。做好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对保障河流水质、确保我市水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涉水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提高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水平。要组织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涉水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要重点突出对化工、化肥、皮毛制革、造纸、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对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环节和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衡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务必达到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要求。对生产及治污工艺较复杂的企业,必要时可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确保查清涉水企业存在问题和环境风险。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重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对河流断面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分别采取停产整改、行政处罚和限产限排等强力措施,切实保障河流水质环境安全。

    2.按期完成年度环境污染整治任务。对焦政办〔2014〕17号文件已明确的涉水企业年度整治任务,各相关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倒排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进展计划,并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调度,全面掌握整治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以上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3.淘汰落后产能。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相关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2014年11月底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的要求,完成辖区内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皮革、农药、电镀、选矿、冶炼等12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从严制定并严格实施其他重点行业淘汰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开展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也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点来源。做好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力度,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水平。要组织环境保护、畜牧、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辖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2.按期完成年度环境污染整治任务。对焦政办〔2014〕17号文件已明确的畜禽养殖业年度整治任务,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倒排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进展计划,并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调度,全面掌握整治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以上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畜牧局、市城市管理局

    (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等有关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标识,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准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2014年,对市、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对不达标的各级饮用水水源地要及时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工作方案确保水质尽快达标。2014年6月底前,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焦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县级政府要制定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实施。

    2.组织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问题,要制定本辖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及完成时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工作要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以上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七)加强河流湖库环境风险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现状,对辖区内河流制定并实施水质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强化涉水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水环境风险。要共同制定和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水污染联动处置机制和水质、水文同步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负荷,切实减轻下游水环境压力。

    2.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焦作段)两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沿线政府要组织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拆除、关闭保护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切实防止企业排污对南水北调中线水质造成影响,严格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焦作段)两侧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4〕2号)等文件要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以上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温县政府、博爱县政府、修武县政府、解放区政府、山阳区政府、中站区政府、马村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部门职责,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计划安排,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要专门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联系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调度、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及各牵头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工作联系人(含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和电子邮箱)于7月10日前报送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990622)。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人员力量,对辖区内城市河流、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企业、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开展全面排查;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同步开展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排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排查出来各类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专门登记造册,填写《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7月底前,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要将全面排查阶段工作情况及《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排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针对前期排查出来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分门别类依法提出整治意见或处理处罚措施,并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标准、方法及要求,集中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根据时间节点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全面掌握整治进展情况,并及时填写《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对整改进程缓慢、质量不高的,要采取强力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10月底前,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情况及《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前)。市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分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组织周密、措施得力、效果较好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总结提高阶段(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查力度,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对已整改到位的环境问题,要定期进行“回头看”,严防发生污染反弹;对仍未整改到位的环境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尽快落实整治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开展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全市水环境安全。11月底前,各县(市)区、牵头单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工商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畜牧局、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水北调办公室、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跟踪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二)强化协调配合。“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由市环境保护局总牵头,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和跟踪督办,组织开展河流水质动态监测,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河流水质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要履行职责,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并认真落实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关闭企业的注销登记。市监察局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市水利局负责加快推进城市水系建设,促进河流水系连通和水源生态补给;负责对河道内挖沙、水洗沙等进行清理整顿;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市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沁)河水资源的生态调水,对黄(沁)河河道内挖沙、水洗沙等进行清理整顿。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和关闭搬迁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和指导,并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按照《焦作市城区景观河道设施管理办法》做好城区景观河道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城区河流河岸绿化美化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对在城市禁养区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南水北调两侧污染源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广播电视台、日报社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流域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向河流水域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要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掌握辖区水环境污染现状,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做到既要查清问题,更要解决问题。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全市水环境安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凡列入焦政办〔2014〕17号文件的整治项目,必须按方案要求时限完成。

    (四)强化机制约束。

         1.建立水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确保各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减弱、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各级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排污过程,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不退化。因控制不力造成水环境质量退化的,市环境保护局对相关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限产限排,直至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超标河流所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水质超标20%以下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1倍替代;对水质超标20%至50%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2倍替代;对水质超标50%以上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3倍替代。

      3.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时段,对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制措施,减少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水污染事件。

    4.实施河流断面超标预警约谈制度。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地表水目标考核责任断面持续超标的,市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局将对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不整改、不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启动效能问责机制,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环境问题或事件的,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约谈次数同当地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并视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程跟踪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同时,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形成舆论压力,积极营造专项行动浓厚工作氛围。

    (六)强化考核奖惩。对各县(市)区“2014清水利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整治效果良好、水质改善明显的,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工程措施缓慢、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有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并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暂停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

    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进展情况的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按时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及报表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体进展情况(加盖公章)报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进展情况,市“2014清水利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专项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通报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以此促进全市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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