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4-8-27 15:16:10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闽政文〔2011〕2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9号)和《泉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泉政文〔2012〕3号)、《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206号)、《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泉政文〔2011〕193号)和2014年全省、全市环保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2014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一、2014年减排目标任务

(一)全市四项减排指标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安排减排计划项目1281个,其中COD、NH3N项目各296个、SO2项目343个、NOx项目346个;计划完成COD、NH3N、SO2、NOx减排量分别为7350吨、865吨、14750吨、13500吨;COD、NH3N、SO2、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减排0.5%(其中:工业持平、生活减排0.6%、农业减排0.3%)、0.5%(其中:工业持平、生活减排0.6%、农业减排0.3%)、0.5%、1%。详见附件5、6、7。

(二)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四项减排指标目标任务

2014年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比例要达到“十二五”减排目标比例的80%以上;并且与2013年相比,应完成以下减排目标任务:

鲤城区:COD、NH3N持平,巩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成果。

丰泽区:COD、NH3N持平,巩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成果。

洛江区:COD、NH3N分别减少0.6%、0.7%,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8%、1.2%;巩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成果。

泉港区:COD、NH3N分别减少0.6%、0.7%,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8%、1.2%;SO2、NOx分别减少1%、1.2%。

石狮市:COD、NH3N分别减少0.5%、0.5%,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5%、0.5%;SO2、NOx分别减少0.5%、0.2%。

晋江市:COD、NH3N分别减少0.5%、0.5%,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6%、0.8%;SO2、NOx分别减少0.5%、1.2%。

南安市:COD、NH3N分别减少0.6%、0.6%,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8%、0.8%;SO2、NOx分别减少0.5%、1.2%。

惠安县:COD、NH3N分别减少0.6%、0.8%,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8%、1.0%;SO2、NOx分别减少0.3%、0.1%。

安溪县:COD、NH3N分别减少0.8%、0.5%,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8%、0.6%;SO2减少1%;NOx持平。

永春县:COD、NH3N分别减少0.5%、0.5%,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6%、0.5%;SO2、NOx分别减少0.1%、1.2%。

德化县:COD、NH3N分别减少0.5%、0.5%,其中,生活 COD、NH3N分别减少0.5%、0.6%;SO2减少0.1%;NOx持平。

泉州开发区:COD、NH3N完成新增削减量分别为80吨、10吨,巩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成果。

泉州台商投资区:COD、NH3N、SO2、NOx完成新增削减量分别为205吨、32吨、25吨、1吨。

其中,惠安县的中化泉州石化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石狮市的鸿山二期2×1000MW发电机组项目、安溪县的三元集发水泥4500吨/日熟料生产线、德化县的海峡水泥4500吨/日熟料生产线、泉州台商投资区的玖龙纸业65万吨/年高档牛卡纸生产线等大型项目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实行单列考核,项目投产带来的主要污染物正常增量不计入所属区域的减排考核基数。

(三)国家重点减排项目任务

按照《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保完成2014年度6个国家重点项目,具体见附件8。

(四)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任务

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水泵站的监督性监测。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2013年度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确保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确保全市的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完成率达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

二、2014年重点减排工程项目

(一)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

认真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通知》(泉政办〔2014〕31号)的计划项目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的减排项目,严格按序时进度推进项目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减排项目务必按时投运并达到规定的运行负荷率,2013年已纳入减排核算的污水处理厂务必稳定运行并达到规定的运行负荷率,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总水量要力争与2013年持平;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级)于2014年、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于2015年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4年确保完成COD减排量5640吨、NH3N减排量695吨,同时为完成2015年减排计划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打好基础。要突出抓好管网配套建设和雨污分流工作,全面排查维护已建管网系统,做好清淤防渗堵漏,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组织实施丰海路污水干管的维修工程,科学安排并力争缩短中心市区宝洲路污水干管维修工程时间,严格控制宝洲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变化幅度。加快污泥规范处置,沿海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山区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避免扣减减排量。

(二)工业废水减排项目

丰泽区泉州南新漂染有限公司动工建设并于10月前完成印染废水深度治理工程,石狮市动工建设并完成沿海三个工业集控区印染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晋江市金泉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2万吨/日印染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工程,晋江市、南安市完成造纸企业整合提升工作和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全市所有染整企业、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外排废水不得超标。全市其他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规范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进一步挖掘工业减排潜力。2014年确保完成COD减排量1432吨、NH3N减排量122吨。

(三)工业废气减排项目

1.巩固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要巩固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成果,持续发挥减排效益,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拆除水煤气发生炉。南安市南官公路4家建陶企业限期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LNG替代,逾期地方政府应责令停产。其他地方的陶瓷企业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LNG替代。新建陶瓷企业必须采用LNG、电等清洁能源。各地乡镇政府和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禁所在地陶瓷企业新建或重新启用水煤气发生炉,违反规定的一律立即停产、切断生产用电或责令关闭。2014年确保完成SO2减排量3690吨、NOx减排量5200吨。

2.深化中小燃煤炉窑减排治理工程。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 ‘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南安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LNG、电等清洁能源,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杜绝“死灰复燃”;其他县(市、区)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中小燃煤炉窑;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泉港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中供热区域;石狮市完成沿海三个工业集控区的中温中压替代导热油工程;晋江市继续推进晋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启动、动工建设深沪东海垵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并于2015年建成;泉港、泉惠石化园区应同步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和列入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外的燃煤炉窑,应积极推广运用南安市釉料有限公司水煤气发生炉硫磺回收治理、泉州台商投资区嘉禾食品有限公司20吨燃煤锅炉脱硫治理的示范工程成果,组织实施一批水煤气发生炉、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项目。2014年确保完成SO2减排量3600吨、NOx减排量660吨。

3.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发电(热电)、钢铁、石化、水泥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要稳定运行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综合脱硝效率;福建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稳定运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要稳定运行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成并投运脱硝工程;石狮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有限公司要结合技改,建设炉外脱硫设施和SNCR脱硝设施;福建凤竹集团、永春人造板厂、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要稳定运行自备电站脱硫设施;福建鸿山二期、玖龙纸业自备电站等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所有燃煤电厂要尽可能采用优质低硫煤。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德化鑫阳矿业有限公司稳定运行烧结机、球团脱硫设施,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稳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运行脱硫脱硝设施。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永春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福建海峡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硝设施。所有发电(热电)、钢铁、石化、水泥企业要规范建设并稳定运行在线设备、中控系统,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规定的要求。2014年确保完成SO2减排量7370吨、NOx减排量7640吨。

(四)畜禽养殖场减排治理项目

全市各地要统筹现代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整治,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总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大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2014年完成治理进度的90%,2015年全面完成。2014年确保完成COD净减排量230吨、NH3N净减排量45吨。

(五)机动车减排治理项目

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3〕120 号),严格落实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各项措施。全市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做好2015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准备工作。继续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4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及时注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应于2014年排查所属财政资金购买的“黄标车”情况并登记造册,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于2015年底前淘汰;严格禁止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建设全市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技术改造,并于2015年1月1日起采用工况法。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中心市区于2014年上半年实施“黄标车”限行,其他城市、县城于2014年下半年实施“黄标车”限行,开展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联合执法。


(六)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认真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和《泉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规范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七)2014年度泉州市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9。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按照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狠抓项目的推进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并发挥减排作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治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减排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履行,指导督促地方政府、管委会落实本行业年度减排计划。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肃查处减排治理回潮现象。市发改委(重点办)、环保局、住建局监督落实列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中的重点减排项目。市经贸委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市住建局(管网办)负责围绕城镇生活污水减排项目及其COD、NH3N减排计划的需求,部署协调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在建设阶段的推进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协调平衡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和年度减排计划;指导促进中心市区管网建设和维护、疏浚、雨污分流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区污水收集率。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及其COD、NH3N减排计划。市外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处理及区内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市经贸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委、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涉及减排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四)完善约束政策。严格落实并健全减排约束政策。根据省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市环保局牵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市经贸委牵头落实水泥行业能效对标差别电价政策,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市外经贸局牵头落实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规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市环保局落实“环评限批政策”,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业区、企业,实行必要的项目环评限批;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五)加强调度预警和监督检查。强化减排工作调度和推进机制。市减排办负责全市减排工作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按期落实重点减排项目,完成区域、行业和重点企业减排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于3月底前制定下达辖区减排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减排工作进展和对策建议报市减排办,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减排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评估减排工作进展并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组织约谈;对相关责任人员报请监察部门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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