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2-13 10:52:0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十一五”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0507吨标准煤,累计下降5.88%;化学需氧量7.24万吨,比2005年下降20.9%;二氧化硫排放量6.08万吨;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我市能源消费以年均增长14.74%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增长16.1%,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充分认识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总量不断扩张,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消费结构持续升级,一批石化、造纸、装备制造等重大项目即将建成投产,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进一步突出。“十二五”期间,国家、自治区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同时还增加了单位生产总值碳排放强度、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等约束性指标,我市万元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继续实现下降,目标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特别是我市还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型产业比重较高,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过快,经济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节能减排能力和技术手段不足,节能减排进一步挖掘潜力的难度加大等问题,以及部分县区、部门和企业认识不到位,重经济增长、轻节能减排,利用市场机制不够,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监管检查不力等因素,使我市“十二五”的节能减排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因此,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环境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9351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累计下降11%,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环境保护不断加强,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334吨、3910吨、22680吨、19960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6.89%、9.95%、–68.21%、–6.72%。
三、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原则上能耗水平高于我市“十一五”期末同类产品能耗的新上项目不准进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完善项目准入标准,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认真实施新上项目预评估,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禁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性节能减排
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本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企业,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标准,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鼓励造纸、酿造、火电、制革、制糖等重点行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优化传统产业发展方式。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积极发展生物质发电、沿海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生物质发电、太阳能、LNG等项目。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管道燃气以及水煤浆等清洁能源,推广园区集中供热供气;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五)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先引进建设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少的产业和项目。大力培育现代物流、金融、信息、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商贸、房地产、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鼓励发展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实施高新产业培育工程,积极培育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以工业、公共机构、建筑、民用生活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挖掘潜力,腾出空间,大力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提升全市节能能力。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抓好县城和重点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在抓好河西污水处理厂以及灵山、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的基础上,建成大榄坪污水处理厂、胜科污水处理厂、河东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配套污水管网等,新开工建设灵山县陆屋镇、浦北县寨圩镇、钦南区犀牛脚镇、钦北区小董镇等一批重点镇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现有设施,抓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新建污水处理厂投运一年后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加强钦江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增强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冶炼等行业烧结机脱硫;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增强氮氧化物削减能力。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和重点,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投资密度大、效益好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深加工、高新技术和工业生态链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推动铁合金、建材、电力、造纸、化工、制糖等重点行业按循环经济模式发展。通过水淬渣过滤冷却水提高铁合金行业水循利用率;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大型熟料磨粉站,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废料、废气、废水的零排放;依托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厂,加快培育建设石化产业链,大力推进石化产业园循环化改造,提高石油产品综合利用率;依托金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建立碱回收、无污染漂白系统和“三废”处理系统;继续开展燃煤电厂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循环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糖厂蒸气复用指数和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及循环利用,实现制糖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依法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和无证排污。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努力提升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实行电力、钢铁冶炼、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加大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对工业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钦江流域等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
(六)推动建筑节能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等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大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体系和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亮化。
(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推进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站场、码头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商业和民用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对铁合金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
(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十一)党政机关发挥节能减排表率作用
党政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树立节约意识,建立科学的党政机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党政机关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积极发挥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经济发展新模式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指导
坚持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加强规划和政府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以政策支持为动力,以园区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重点园区及重点产业,组织编制石化、林浆纸、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本市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计划),出台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及资源再生利用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要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着眼,在技术上推行废弃物最少化、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努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努力发展汽车以及装备制造业的再制造,积极培育再制造产业。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在市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用资源。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高效冷却节水技术和海水直流冷却及海水循环冷却技术;在石化、造纸等重点产业园内建设中水厂,加大冶炼行业水循环利用改造,推进工业污水的处理和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促进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断下降。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普及节水型器具;引导居民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新建小区全面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抓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新建建筑物内部中水回用利用,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加强市政环境与设施节水,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及节水型公厕。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
六、完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机制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实施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认真执行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二)建立和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收费制度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
(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和税收政策
加大本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节能减排经费支出要做到逐年增长。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进一步清查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金融信贷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加强与银行的衔接与沟通,主动向银行推荐项目,扩大信贷投资规模。引导各类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鼓励和积极引进社会投资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财政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七、强化目标管理,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一)及时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市产业布局等因素,侧重重点产业及重点县区发展,将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及时分解到各县区、各行业。各县区要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各县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认真开展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及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加快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做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建立预警调控制度
建立节能减排目标管理倒迫进度机制以及年度、中期、终期评估制度;制定年度和“十二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实行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制度,做好季度、年度以及“十二五”中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年度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
(四)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与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工作责任状;把各县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严格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按照“十二五”目标进度与时间同步考核,年度减排目标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执法检查,强化节能减排监督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严格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完善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认真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及节能产品认证管理。
(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推行市场化运作,创新节能减排新机制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完善配套设施,优化电网调度,确保钦州燃煤电厂清洁、环保的发电送出;进一步落实需求侧管理节能措施。在钦州网区电网建设和客户工程中,严格控制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进入电网。大力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型供用电设备,应用节能变压器、可控电抗器等新型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提高无功电压调控水平,降低线损,提高配网节电水平。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电网企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力供应方案,在电力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下,首先保证人民生活用电,优先供应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用电,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轮流用电;深挖企业节能降耗潜力,供用电双方要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供用电设备利用率;加强用电侧无功管理,提高用电侧功率因数,减少输配电损耗。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及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重点推进中小企业及公共机构大型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四)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相关政策措施及成效的宣传报道,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十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提升节能减排科技水平
(一)加强技术研发,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鼓励重点耗能企业组建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和研发。积极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二)扩大节能减排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
积极实施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先进发达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十二、强化节能减排基础工作,着力提高管理能力
(一)积极推进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国家、自治区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认真实施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及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实施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积极探索和依法制定本市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县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节能监察体系。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及应用。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
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逐步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健全运营台账,落实定期上报制度,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名单;加快污染源监测现场采样、测试能力和监控中心建设,提升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全面建立在线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管理体系,对重点污染源全部实行在线监控,健全排污削减考核体系。(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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