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4-1-8 14:45:4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66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1、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形成744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到“十二五”期末,居住建筑执行节能75%、公建65%设计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99%以上;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率95%以上。

  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556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形成1.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4、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23.5万吨标准煤。

  5、发展新型墙体材料311亿块,形成192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6、推广散装水泥9600万吨,形成220.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实现所有市、县和长吉重点镇全部具有污水处理能力,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9.6万吨,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16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1、新建镇乡污水处理厂27 座,新建管网1100公里,新增处理能力22万立方米/日,重点镇乡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

  2、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8 座,新增日处理能力达2340吨/日,新建中转设施86座,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科技进步为支撑、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1、全面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20项、3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2、同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开展绿色建筑试点工程,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3、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培训。组织建立吉林省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绿色建筑研发中心,加强设计、施工等各类人员培训,加快适合北方严寒地区的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设立节能减排和低碳设计优秀工程项目奖,鼓励和倡导低碳节能设计理念。

  (二)全面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部省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契机,申请增量指标。“十二五”期间改造全省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70%,即1.2亿平方米以上。

  1、结合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规划》、《吉林省“十二五”“暖房子”工程建设规划》。

  2、分解年度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重点培育10个“节能暖房”示范市县,示范市县节能改造比率达到100%。

  3、加快培育绿色小城镇建设,实施5~10个小城镇整体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4、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5、依托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系统,开展供热能耗统计。建立全省供热能耗定额标准,实施定额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十二五”期间新增规模化应用面积23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期末,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累计达到5000万平方米,其中当年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占其总面积60%以上;应用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建筑面积累计达到900万平方米。

  1、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示范省,争取国家对我省更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建立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示范规模。

  3、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扩大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范围。

  4、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5、加强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检测机构、能效测评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搭建起从产品生产、流通、运行管理到系统维护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6、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项目设计资质认定工作,大力扶持一批以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代表的创新型设计企业发展,为建筑节能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立全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1、创建国家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省。全面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省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总结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试点经验,形成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标准模式。

  2、建立能耗限额常态管理的机制。加快《吉林省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试行)》、《吉林省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等标准规范的制定,初步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标准体系,为能源审计、能耗诊断、节能改造提供标准和依据。

      3、创建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省,统筹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培育公建节能改造示范城市,争取纳入国家第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范围,“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

  4、扩大“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吉林建工学院等高校做好能耗统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三、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技术体系。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吉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吉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规划》以及墙材革新等专项规划;完善《吉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实行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建筑节能监管水平。引导新建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监管。新建成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必须经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加强建筑施工节能降耗管理。依托资质调控手段,鼓励有实力大企业创建绿色施工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施工技术推广应用,带动行业节能降耗和施工技术进步。一是实行节能降耗目标管理,把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到重点施工企业、重点项目上,促进全省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化发展。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和施工企业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和装配式施工,以点带面在全省示范推广。三是组织编制新材料、新技术、新施工工法以及检测验收等标准、规范和规程,全面推动施工技术的进步。四是大力提升和应用建筑施工新技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企业ERP协同管理系统,推广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跟踪及报警技术、数据交换共享与系统集成技术;以高强度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为重点,推广应用建筑业“十二五”10项新技术;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水回用、LED照明、新型维护结构和节能门窗、模块化卫生间等环保节能技术为重点,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五是发展插接式、盘销式和碗扣式支撑架和脚手架技术,模板卡具工具化技术,附着式自动升降脚手架技术、高层和超高层整体自动升降作业平台技术。到2015年单位建筑业总产值单位能耗比2005年降低15%。

  4、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有关节能指标要在两书中载明。

  5、加快高强钢筋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继续开展冷轧带肋钢筋的认定管理工作,启动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片的推广应用。

  (二)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

  1、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抓好“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实施,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功能和景观照明系统的节能工作。

  2、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

  3、指导各市州、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形成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严格实施城市照明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促进各地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4、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把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列入“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广“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经验,在全省扎实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作。

  (三)促进农村节能减排

  1、开展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着手制定《吉林省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暂行)》,研究推进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相关支持政策。

  2、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进程,推进新式民居建设。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范改造程序,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鼓励引导农民利用新型节能材料、节能技术建设新式节能、省地住宅,提高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

  3、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抗震节能民居示范工程试点工作。每年在全省选取50~100户,分期分批扶持农户进行抗震节能民居建设工作,形成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建房积极性的示范村、示范户,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扩大农村抗震节能民居建设规模。

  4、大力推进镇乡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编制重点镇乡供热、供水、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建立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数据库,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5、开展镇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创建”为载体,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创造整洁宜居村镇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

  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1、巩固城市“禁实”成果,将“禁实”向“禁粘”延伸。通过政策扶持和建设符合地域特点的新型墙材农宅试点建筑,将“禁实”工作向村镇延伸。出台“推进吉林省墙材革新工作意见”及“推广新型墙材目录”。

  2、通过政策、资金的扶持,改造和提升现有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培育一批省级及各地区的骨干企业,从而使‘两个过剩’的问题得到解决。

  3、鼓励社会各界引进、研发符合我省建筑节能要求和地域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大力推广自保温墙体材料和复合保温墙体材料及其配套技术。研究制定《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办法》,同时结合我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立法工作的推进,在各主要城市开展建筑废弃物在新型墙材中的应用工作。

  4、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十二五”期间,全省散装水泥年均增长率达到15%~16%,预拌混凝土在40%以上。组织编制《吉林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重点扶持预拌砂浆企业建设,以长吉两市为中心辐射圈拟建4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带动全省预拌砂浆工作的开展。

  (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1、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做好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5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总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经验,扩大试点城市范围,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定标准》。

  4、制定《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工作,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投入,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

  (三)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1、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成立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提高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视和认识程度,力争出台《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标准》、《吉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核办法》。

  2、加快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步伐。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步伐,落实再生水用户,逐步推进城市水系良性治理和循环利用。

  3、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尽快修编《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城市供水水质考核标准》,强化全省城市供水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和合理规划,提高全省安全供水能力和水质监测水平。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以省部级相关科研项目为平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继续做好全省建筑节能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启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关重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创新,形成较为完善、具有吉林地方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我省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有效发展建筑垃圾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组织科研部门和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研发利用建筑垃圾的新型建材产品。

  (二)加强“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吉林省建设事业“十二五”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落实推广、限制、禁用制度,加大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和工程质量。

  (三)积极研究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在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开展相关工作,为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做好政策、技术准备。

  六、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一是强化全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落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二是配合省发改委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三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尽快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二)研究财政税收政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配合财政厅、税务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强化节能减排督查检查

  (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效率,落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完善全省污水处理监管系统一、二期工程的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对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主要处理指标,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作为国家和地方各级行业部门监管和财政资金拨付的重要监管手段。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项目资金下达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系统填报效率和准确度,对运营的26座垃圾处理场进行等级认定复核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二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落实省政府《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实施方案》。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二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加大对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确保节能标准全面贯彻实施。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一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严格将能效测评和国家及省级示范挂钩,建筑工程不进行能效测评不得获得示范资格、不得拨付奖励资金。三是进一步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积极培育我省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

  (二)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一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二是起草制定《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

  九、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技术咨询和成果信息交流活动,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检等技术人员的节能减排培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纳入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内容,提高建筑节能知识水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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