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发布时间:2014-1-3 10:47:4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辽政办 [2011] 9号)要求,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6.96万吨、1.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10万吨、1.6万吨分别减少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4%)、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7%)。
  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03万吨、11.37万吨以内(不包括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规模的电力企业),比2010年的12.87万吨、12.57万吨分别减少6.5%、9.5%。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分配原则
  明确总量控制基数: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原则上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各区市县(含开放先导区,下同)排放基数,在扣除市管重点企业排放总量后,作为各区域2010年总量控制基数。
  明确各区域削减比例:结合各区市县“十二五”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污染物削减潜力等因素,并经全市指标平衡,分配各区市县不同的削减比例。
  确定各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总量控制基数和各区域削减比例,确定各区市县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各区市县“十二五”新增量由各区市县负责自行消化,原则上各区市县新增量按环境保护部核查核算细则进行测算。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总量指标等指标约束,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减排政策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新增量增幅,尽可能降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按照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落后产能调整工作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比例。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市)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实施燃煤电厂脱硫稳定达标工程、烧结机脱硫工程、工业窑炉脱硫工程、大吨位燃煤锅炉脱硫工程、石化行业催化裂化烟气脱硫工程。实施220吨以上非循环流化床电厂锅炉脱硝工程、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工程。
  (四)实施污染减排系统工程
  逐步淘汰2005年(含)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和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推进LNG(液化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开展中心城区禁煤区试点工作。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相应地将其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总量指标分解到具体的排污单位,并落实削减任务;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计划目标。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重点减排企业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从2011年开始,市环保局应组织对各区市县总量控制目标实施考核,并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从2011年开始,全市将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域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完成情况。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总量控制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计划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大连市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