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19 10:46:41

为贯彻落实《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切实做好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为工作重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我市为重金属防控的非重点区域。到2015年,我市要建立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全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为重点防控主要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防控行业。根据2007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两大行业;同时兼顾金属制品业(电镀)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重点防控企业。根据2007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按废水中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累计占全市排放量85%以上的企业确定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同时将2008年以后新建的排放量较大的重金属企业也列入重点防控企业,共24家,其中:1家企业列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7家企业列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防控企业详见附件2。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1、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

实施“以大带小”、“以新代老”,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兼并

重组。大力推进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建设柳州汽车城电镀工业园,对现有电镀企业实行限时搬迁入园,全面调整电镀行业布局,严格企业入园标准,杜绝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艺水平,强化集中治污,建设园区重金属污染集中防治设施,促进我市电镀产业技术升级。

2、强化环境准入,限制涉重金属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和其他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对涉重金属行业,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许可审批。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用地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采矿许可管理,规范矿山开采征占用林地行为,做好矿山水土保持工作,禁止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采行为。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制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实现我市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施行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结构指导目录》等相关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按照广西“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全市小矿山、小冶炼、小化工等重污染产业退出机制,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区,暂停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审批,实行“区域限批”。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禁止将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转移。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以及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二)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综合防治力度

1、推动涉重金属污染产业技术进步

对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使用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的新工艺、新技术,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采矿成套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水平。鼓励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矿回采率及选矿回收率,减少重金属在废石、尾矿中的含量。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减少粉尘的产生量;对溜井出矿系统、露天穿孔系统及选矿厂的破碎系统和皮带运输系统,采用密闭抽尘和净化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来控制废气中颗粒物的含量;鼓励重有色金属矿选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废水分质治理、分质回用等工艺技术,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改变传统的铅锌冶炼工艺,转变为铅锌联合冶炼循环经济产业模式。

2、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依法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重金属污染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企业从过去单一的末端污染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转变,从源头消减重金属污染;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要求,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作为涉重金属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至2012年底,重金属重点企业要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今后每2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推行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在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今后逐步将重金属重点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重金属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其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对受害者的相关救治费用和赔偿。

4、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实施废水深度治理。重金属废水的处理应遵循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以废治废、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重金属排放总量。

加大废气重金属治理。所有冶炼企业开展废气重金属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废气重金属治理方案,对现有冶炼废气净化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削减废气产生的重金属污染;对无组织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气要加大防护和治理力度。

加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涉重金属企业要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减少含重金属废物,要提出并实施本企业所产生的含重金属废物的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方案,并按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贮存设施,落实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申报和转移联单等制度。涉重金属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经鉴别属危险废物或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含重金属废物,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将危险废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坚决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

5、实施区域、流域综合整治

加快电镀工业园建设,实施电镀企业园区集中管理和治理,2013年底前要完成现有电镀企业的搬迁入园工作。融水县要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采选业产生的污染,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选矿,实施九谋、101矿区采选矿的区域综合整治,依法关闭矿区内规模小、技术落后、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的采选企业,对采选矿企业进行整合,规范采选秩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对受破坏和重金属污染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开展泗潍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泗潍河流域水质。

(三)修复受污染场地,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1、开展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开展重金属企业搬迁关停场地污染现状调查及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对污染企业搬迁或关停后的厂址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完成已关停的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综合冶炼厂原有场地的污染调查及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2、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分类型制定和实施污染耕地管理对策。对未被污染的耕地,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复垦后仍可作为耕地的,地方政府应引导并监督农民种植非食用作物;对污染严重无法复垦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分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确不宜耕种的农用地,应做好停耕停种工作。因污染造成无法耕作的耕地,要补充相同质量和数量的耕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除补充耕地外,还需补充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基本农田。

(四)多措并举,强化污染源监管

1、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

对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要列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重金属排放污染源全部安装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实行严格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鼓励支持自动监测系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行。

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将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查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未按重金属排污许可证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对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加大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的监察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物料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废渣场和尾矿库环境及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单位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要及时采取建议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或进行其他处罚等预防性措施,直到隐患排除。

2、规范日常环境管理,落实企业责任。

规范企业日常管理。涉重金属企业要抓好重金属污染物的日常监控,提升污染治理管理技术水平,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员工的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意识,制定完善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尾矿库、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和应急池的建设;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账,并纳入“厂务公示内容”。当企业产量和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安装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及联网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3、鼓励公众与媒体参与监督

加强科普教育和新闻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和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保举报热线“12369”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污染事件要迅速核实、处理,对查处的重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努力营造公共监督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和应急执法车辆和重金属污染应急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环境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逐步改变重金属污染监察手段单一、层次较低的现状,向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2、完善重金属监测体系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河流、空气和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市级环境监测站要完善重金属专项实验室设备,配置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加大监测频次,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涉重金属企业较多的融水县、融安县、鹿寨县要配置重金属采样、前处理及实验室设备。

3、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提高环境预警响应能力。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行政区交接河流重金属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设水质重金属自动监测站,提高预警能力;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测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市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监测应急采样专用车、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便携式X射线荧光测定仪等应急设备,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现场采样、现场调查及定性与半定量的应急仪器设备。

建立突发性重金属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源体系,建设环境应急处置队伍,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信息平台;加强应急演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4、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

加强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能力建设,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重金属检测设备,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开展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指标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和涉重金属行业一线职工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检测,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及时报告。

(六)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重金属全部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

2、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农田(耕地)土壤、城市周边土壤、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加强对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档案,健全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摸清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完成安全质量分类划分,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严格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减少涉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

鼓励绿色生产生活消费模式,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含重金属的添加剂。严禁流通、出售有重金属污染的食品。

加强电器电子产品的全过程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控制和管理,从消费角度加大产品重金属减量化进程。

五、重点项目

重点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产业淘汰退出项目工程、清洁生产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详见附件3。

(一)污染源治理项目

主要是以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资源利用为目标的项目,包括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涉重金属行业“提标升级”或深度治理项目、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物“三废”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等,重点实施4个项目,总投资64930.1万元。

(二)产业淘汰退出项目

主要以控制涉重金属企业生产能力为目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污染排放经治理后仍长期不达标的企业。

(三)清洁生产项目

主要是涉重金属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含重金属原材料的应用,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环境风险的项目。

(四)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重金属污染物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在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的基础上,分层逐级配置重金属实验室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监察执法设备。重点实施6个项目,总投资12466万元。

(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重点开展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和柳州市综合冶炼厂等3家企业关停后,原有受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投资估算7000万元。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司法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工商局、安监局、广电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

1、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督管理和责任分工等,要确保本辖区重点重金属2015年排放量不高于2007年排放水平。

2、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评估试点工作。

督促重点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大地表水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频次;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资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3、发展改革部门

完善促进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和备案核准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推动电镀工业园建设。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企业,按期完成。禁止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转入。

5、财政部门

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

6、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用地审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各级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责令造成污染的当事人补充相应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强化采矿许可管理,查处无证开采和以采代探行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7、农业部门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加强农田重金属监测,划分种植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定点监测。健全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

8、卫生部门

完善重金属污染致健康危害事件(生活饮用水、食品和空气污染)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诊疗器械和药品;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及检验相关仪器设备配备;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生活饮用水突发重金属污染造成公共危害事件应急快速监督监测能力,确保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9、监察部门

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综合防治工作不力,监管区域内发生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实施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肃查处在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司法部门

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12、科学技术部门

配合做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和吸收;配合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资料。

13、教育部门

组织学校开展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14、水利部门

加强水资源保护,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采选矿企业水土保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配合生活饮用水源重金属监测工作。

15、林业部门

规范矿山开采征占用林地行为,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采行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16、宣传部门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科普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通过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1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出现尾矿库垮库等安全事故。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19、供电部门

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二)协调联动,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制订具体措施,加大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建立联动机制,市政府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多发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危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各县区要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利用好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将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列入柳州市“十二·五”重点治理规划项目,除地方专项资金外,积极申请中央、广西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鼓励社会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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