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6 10:52: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印发茂名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2〕65号)等要求,大力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茂名市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信宜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茂名市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8800吨、1710吨以内,比2010年的22253吨、2046吨分别减少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7%)、16.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5吨、188吨以内,比2010年的574吨、198吨分别减少5.0%、5.0%,并完成省、茂名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将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茂名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并最终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茂名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水泥、造纸、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领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制订实施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相关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3、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到2015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6万吨。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所有中心镇均应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0.4万吨以上,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

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投入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年,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

3、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市尚青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市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农业源年度减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466吨和933吨以内,比2010年的13537吨、1095吨分别减少15.3%、14.8%。其中2012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700吨和70吨,2013年比2012年分别减少523吨和31吨,2014年比2013年分别减少523吨和30吨,2015年比2014年分别减少523吨和15吨。

2、加快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在养殖业较密集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集中治污。

3、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在2013年底前完成我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报茂名市畜牧兽医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4、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全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6、开展水产养殖污染减排。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六)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料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并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推进工业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锅炉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30%以上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4、推进热电联供。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全部拆除。

(七)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按照要求逐年淘汰“黄标车”,2012年淘汰全市1997年底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2013年淘汰全市2000年底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到2015年全市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购或申请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我市正在执行的国家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按照省的要求实施国家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鼓励使用LNG(液化天然气)公交车,逐步淘汰LPG(液化石油气)公交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在全市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成品油。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和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标。

4、完善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机制。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订机动车淘汰补贴奖励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淘汰重型、中型载货“黄标车”汽车和大型载客“黄标车”汽车等重点车型,引导其他“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测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3次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自愿淘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鼓励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自愿提前淘汰,并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2年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其中对“黄标车”应100%发放环保标志。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到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八)加强环保依法监管。

1、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按照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制订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绿色信贷,由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限制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充分发挥各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服务与监管。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对水泥、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等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增加投入,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将对淘汰“黄标车”、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源减排等给予适当奖励。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信宜实际制订减排补助或者奖励政策,明确鼓励“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或奖励;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补”的原则,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茂名市财政支持我市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物价部门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订的差别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订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和省、茂名市有关部门的部署,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按照省、茂名市的要求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大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力度,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制度,加快各地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创造条件开展遥测法抽检。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全面摸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大减排管理及技术培训力度,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市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制订有利于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牵头制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小火电、小钢铁关停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牵头探索建立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运行机制,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实施除电力、钢铁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对各地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根据火电行业污染减排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火电机组检修;负责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励企业自愿清洁生产机制。

3、市科技局:负责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纳入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负责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组织实施力度,引导推动我市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取得突破。

4、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并研究开展“黄标车”淘汰退出机制;负责加强“黄标车”管理,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负责机动车登记注册、转入、转出及注销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

5、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实施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负责安排和管理污染减排工作专项资金;配合市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7、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我市政府、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做好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负责分解污染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考核镇(街道)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市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各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对全市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负责编制全市污染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季、半年、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作方案和工业锅炉污染整治方案;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负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污染减排日常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要求。

9、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订和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10、市水务局: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抓好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落实,促进节水减排。

11、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2、市统计局:负责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13、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

14、市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我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和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各镇(街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协助环保部门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配合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15、市质监局: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修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做好锅炉淘汰、改造等有关工作。

16、市工商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或国务院要求设立企业须先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提供关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等。

17、广东电网公司信宜供电局: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机组停运检修;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对市政府、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予以落实。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扬减排先进典型,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信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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