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9-24 11:59:1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13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巩固和提高水和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成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工作责任

(一)全面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十二五”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完成鹤壁市瑞州纸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2000吨废水深度治理项目,完成淇县城区污水管网工程和城北污水处理工程;督促永达公司改造脱氮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严查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偷排、暗道排放生产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折胫河良相断面控制在市控标准内;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详见附件1)。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1月30日前,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治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及城北污水处理工程由县环保局负责,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业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淇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及城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城污水处理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

深入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督促折胫河、思德河和赵家渠沿岸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或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殖模式,实现养殖粪便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养殖业规范化发展。

11月30日前,完成淇县雄峰牧业有限公司、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等12家畜禽养殖企业废水治理工作(详见附件2)。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养殖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县畜牧局配合,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三)强化淘汰、关停企业的执法检查,严防污染反弹

1.工作任务

加强已关闭、淘汰企业的监管工作,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严防其死灰复燃。对凡属已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要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配合。

(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寒波洞水源地涉淇地段实施沿岸生物隔离带及生态恢复、沿河村庄、桥梁隔离工程,一级保护区内沿淇步道改道,从一级保护区外通过,取缔或搬迁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项目,在快速通道Ⅰ桥、Ⅱ桥和朱家大桥设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明显标志,禁止当地村民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冲洗农药瓶、罐车及洗衣等活动。

《淇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实施。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置排污口,现有的企业一律搬迁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禁止新建化工、电镀、冶炼、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等重污染项目,已有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采取干法清粪,建设“三防”措施;石渣开采加工企业要求其安装除尘等环保设施,禁止外排生活废水。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淇县夺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由黄洞乡和庙口镇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寒波洞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所处位置由高村镇、庙口镇政府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五)大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工作任务

完成2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详见附件3)。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30日前,北阳镇政府负责完成高楼新庄省级生态文明村建设任务,庙口镇政府负责完成老庄村省级生态文明村建设任务,各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六)医疗废水治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对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废水进行治理(详见附件4)。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县卫生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七)危险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加强全县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要妥善处置(时间不得超过1年)或转移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确保无污染事故发生。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八)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对县域内涉重金属企业加强监管,对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整治,直至依法关停取缔,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九)严格建设项目管理

1.工作任务

加强全县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禁在辖区内新、改、扩建与国家产业政策、县发展规划不符合的项目,督促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县环保局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选址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现象发生,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全年新建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县环保局负责实施,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县政府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整治,排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淇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已经成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在县环委会的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处罚等措施,对应关闭企业要依法关闭到位。

(三)强化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1.加强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2.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黑名单制度,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并向县工商、金融部门通报情况。

3.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我县出境断面超标实施倒查机制,依照《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凡因工业企业污染超标的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缴纳生态补偿金。凡因畜禽养殖业超标的,由财政局从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代扣生态补偿金,畜禽养殖业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向企业收缴生态补偿金。

(四)齐抓共管。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目标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委: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

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负责代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态补偿金。

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企业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工商局:对无证经营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被政府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环保部门列入黑名单企业不予年审。

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畜牧局:依照自身监管职责,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管,对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办理、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加快污水治理进度,对建设污水治理设施的畜禽养殖企业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对不积极治污的企业停止各种资金和技术支持。

卫生局:督导医院按期完成医疗废水治理。

水利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局: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社会监督。县环保局要在11月底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并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在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应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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