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6-17 9:20:51

为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1)“十二五”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

按照国家“十二五”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完成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0吨废水深度治理项目、山城区石林新城污水处理工程等15个规划项目任务(详见附件1)。

(2)医疗废水治理

严格按照《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对鹤壁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废水进行治理(详见附件2)。

(3)涉水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

对所有涉水超标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进行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个别企业除外,详见附件1、2)。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发电企业脱硝、脱硫治理

丰鹤发电、同力发电等4家企业完成脱硝、脱硫治理任务(详见附件3)。

(2)陶瓷企业整治

石林陶瓷产业园区内所有陶瓷生产线的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安装脱硫设施并通过验收(详见附件4)。

(3)燃煤锅炉整治

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4吨非生产用燃煤锅炉以及4吨以下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严格排放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要求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处罚等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个别企业除外,详见附件3、4)。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危险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鹤壁市联昊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要更新合成反应装置,改进工艺条件,提高反应收率,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剩余的危险废物要妥善处置(时间不得超过1年)或转移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确保无污染事故发生。(详见附件5)。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对鹤壁市郊区振兴金属加工厂、汤鑫机械加工部两家企业进行淘汰(详见附件6)。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山城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各单位要从 “三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各县区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畜牧部门: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加快污水治理进度,对建设污水治理设施的畜禽养殖企业优先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卫生部门:督导医院按期进行废水治理。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区政府要于5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于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上旬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全市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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