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5-20 9:56:06

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实施意见》(肇发〔2012〕14号),深入实施“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到2015年实现污水处理中心镇一镇一厂,其他镇逐步推广,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的目标要求,根据《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现状分析

  目前,我市共建成污水处理厂21座,实现“十一五”一县一厂的建设目标,总污水处理能力47万吨/日。2012年,全市实际污水处理量11626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80.27%,离201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现污水处理中心镇“一镇一厂”,其他镇逐步推广。

  2.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进一步完善,到2015年,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进水水质有较大提高,其中全市平均运行负荷达到80%以上,平均进水COD浓度达到150mg/L以上,平均进水氨氮浓度达到15mg/L以上。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完善配套污水管网。

  (1)全面开展污水管网勘察规划。以现有运行负荷不高、进水浓度偏低,达不到正常运营负荷率要求的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和周边地区为主要对象,2013年6月底前完成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入网情况勘察,彻底摸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为制定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

  (2)优先完善已建设施配套管网,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至2015年,中心城区及各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得低于85%;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应达到75%以上。要扎实推进新建、扩建设施的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营。投产当年的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的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

  至2015年,力争中心城区及各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60mg/L以上,进水氨氮浓度达到16mg/L以上;各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30mg/L以上,进水氨氮浓度达到13mg/L以上。

  2.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

  (1)积极推进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按照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39号)(简称《方案》)要求,我市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在“十一五”原污水处理能力的基础上,新增23家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8.7万吨/日。到2015年全市城市化率将达到55%基础上,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以现有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各中心镇,以及沿江城镇为重点,继续加大投入,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在《方案》基础上,再新增建设8家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全市总污水处理能力须达到86万吨/日,以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相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提高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标准要求,加强脱氮除磷效果,重污染流域周边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原则上应同时符合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和广东省一级标准要求。

  (2)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以现有出水COD、氨氮浓度依然较高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低标准运营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设施改造后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必须低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8毫克/升。

  (3)积极推广污水再生利用。以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以及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广污水再生利用。鼓励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力争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的水平。

  3.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各地要根据污水处理实际情况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彻底转变“重水轻泥”的现象。巩固和提高现有污泥处置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广宁县集中式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难以集中处理处置污泥的地区及镇级污水处理厂,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用厌氧消化、建材利用、堆肥、强化脱水后填埋等处理处置工艺,确保污水处理污泥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

  4.加强设施运营管理和保障。

  (1)加强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各污水处理厂结合自身工艺、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运营管理手册,建立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减排台账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考核,建立设施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污染物减排量和划拨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依据。

  (2)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监管手段,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县、市、省三级在线监控网络,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各地应将污水处理厂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督促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运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处理效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三)重点工程。

  重点实施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工程、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四大工程,其中,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按照一厂(网)一策的原则,按《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及进水水质目标表》以及《“十二五”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目标表》中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进水水质目标,进行单项规划建设(其余重点工程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实施我市“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切实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每年由市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责任书,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同时,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保障资金需求。

  1.各地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的同时,市财政根据各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年度污染减排能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2.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运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采用BOT、TOT等模式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强自备水源的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设施建设运营。

  4.保障用地需求。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实行绩效考核,强化监督检查。

  将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或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辖区,暂缓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不纳入国家、省和市建设资金扶持范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同时,要及时公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运营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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