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5-15 9:23:00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与郑州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根据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等战略机遇,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美丽登封为载体,继续强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一个中心,两个重点,三个强化”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以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心,以颍河、双洎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强化电力和水泥行业脱硝治理。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四个确保: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省、郑州市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以上,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确保省、郑州市各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以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心,全面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市环保局和公安局联合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限制时间、路段和区域行驶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高排放车辆在城区内行驶,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 任 人: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2)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公安、环保、交通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专项检查和冒黑烟车辆查处工作,严厉查处道路行驶超标车辆,逾期拒不接受治理的,按照《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 任 人: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2.强化煤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1)继续强力取缔燃煤锅炉。2013年7月底前完成对市区所有燃煤锅炉取缔工作,将燃煤锅炉改制为使用天然气或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

责任单位: 嵩阳办事处、少林办事处、中岳办事处

责 任 人:嵩阳办事处主任、少林办事处主任、中岳办事处主任

(2)强力解决油烟污染问题。开展市区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对市民投诉反映的油烟污染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大我市烟尘控制区环保工作力度,加强对市区露天烧烤的查处和取缔力度。2013年9月底前市区三星级规模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全部完成油烟净化治理设施建设安装任务。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责 任 人:市环保局局长

(3)加大对建成区噪声扰民问题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夜间建筑施工行为,限制噪声超标的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和修配加工场所的营业时间,禁止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责 任 人:市环保局局长

3.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建筑扬尘污染控制。对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实施道路机械化收尘及水冲除尘,确保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干燥少雨、扬尘突出季节要加密冲洗频次,确保抑尘效果。对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全封闭围挡,主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承建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工地内暂时不能清运的土堆及散体工程材料等,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 任 人:市住建局局长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开展对途经我市辖区内道路G207(少林寺—登封大道—大金店镇—送表矿区)、S237(唐庄乡—卢店镇—告成镇—阳城区—徐庄镇)、S323(大冶镇—告成镇—阳城区—东华镇—大金店镇—石道乡—君召乡—颍阳镇)、S316省道(中岳办—卢店镇)等主要公路上产生扬尘、物料遗漏及遗撒行为的车辆进行查处整治工作。各相关乡(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和洒水车辆对G207、S237省道、S323省道、S316道路途经本辖区路段,实施洒水、清扫等全天候保洁工作,每天洒水2次以上。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未采取密封密闭及洒水等措施,造成无组织排放扬尘、物料遗漏及遗撒的车辆实施严厉整治。市交通部门负责定期对全市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路面进行养护维修工作,对出现塌陷破损、坑洼不平的道路路面及时组织施工修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大金店镇、送表矿区、唐庄乡、卢店镇、告成镇、徐庄镇、大冶镇、东华镇、石道乡、君召乡、颍阳镇、阳城工业区、少林办事处、中岳办事处、嵩阳办事处

责 任 人:市公安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各相关乡(镇)长、区管委会(办事处)主任

(3)加强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对企业料场、堆场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按标准在厂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厂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和冲洗保洁,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对于装卸煤炭、砂石等散状物料的货场,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人:市环保局局长

(二)以双洎河、颍河流域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彻底改善重点流域水质。

继续夯实双洎河、颍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颍河、双洎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市环保局负责督查工作。重点完成以下水污染治理工程:

1.大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于2013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实现对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大冶镇

责 任 人:大冶镇镇长

2.少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于2013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实现对少林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村庄和商户产生的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

责任单位:嵩管委、少林办事处

责 任 人:嵩管委副主任、少林办事处主任

3.登封市新区污水处理厂于2013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建成投入试运行。登封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前期环评、可研、开工许可证等文件手续的编制审批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少林办事处、中岳办事处

责 任 人:市住建局局长、少林办事处主任、中岳办事处主任

4.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于2013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

责 任 人:市住建局局长、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负责人

5.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环保厅批准我市石道乡新型社区、大金店镇区、东华镇镇区、阳城工业区、告成镇镇区、卢店镇镇区六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于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5月底前完成设备、设施试运行,7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大金店镇、东华镇、告成镇、卢店镇、石道乡、阳城工业区

责 任 人:各相关乡(镇)长、阳城工业区主任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省、郑州市要求开展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2013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划编制报告,并通过省、郑州市环保部门评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大冶镇、唐庄乡、白坪乡、大金店镇、颍阳镇、君召乡、石道乡、送表矿区

责 任 人: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各相关乡(镇)长、送表矿区主任

2.开展纸坊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工作。2013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综合整治工程方案,并通过郑州市环保部门评审。

责任单位:唐庄乡

责 任 人:唐庄乡乡长

3.依法开展白沙水库饮用水源地库区内网箱养殖取缔工作。将网箱于2013年4月底前拆除到位,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宣化镇、告成镇、徐庄镇

责 任 人:宣化镇镇长、告成镇镇长、徐庄镇镇长

(四)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全面开展电力行业脱硝治理。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一期机组、郑州荣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210MW机组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硝工程建设任务。

治理单位: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郑州荣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责 任 人:刘  萍、王英磊

2.强力推进水泥行业脱硝治理。2013年3月底前,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两家单位脱硝治理工程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建设工作任务,脱硝效率不低于70%;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9月底前脱硝工程通过方案评审并开工建设。

治理单位: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

责 任 人:李天义、赵胜德、蔡仲秋、袁占国

3.继续开展重点企业烟气脱硫治理。登封市嵩颍碳素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两台10蒸吨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

治理单位:登封市嵩颍碳素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

责 任 人:杜俊杰、周振东

4. 郑煤集团(登封)教学二矿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建成斜管沉淀池),并通过环保验收;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于2013年10月底完成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

治理单位:郑煤集团(登封)教学二矿有限公司、登封市食品公司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

责 任 人:孟中泽、马继专

5.按照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我市送表矿区辖区内的石灰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规范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

治理单位:登封市送表德旺建材加工厂

责 任 人:张得权

6.加大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采用生化、斜管沉淀等处理工艺等污水处理设施要安装专线电表,制定详细的运行记录台账,对用电或燃料使用量、原辅材料消耗量、加药量等相关数据每月进行汇总并上报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人:市环保局局长

四、部门职责

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改委: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科工信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公安局:负责按期完成全市政府公务“黄标车”淘汰、开展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和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查处、道路养护维修及扬尘治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产生建筑扬尘以及市区道路扬尘进行监督治理,按期完成我市新区污水处理厂和西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

工商局: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业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水务局:负责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水。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乡镇饮用水源地区划工作。

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各相关乡(镇)区、办事处:负责按期完成文件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三)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3年12月底前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区、办事处政府、责任单位和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环保督查

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力度,利用今年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世界环境日(6月5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9月16日)等环保纪念日,通过深入开展环保大接访、环保工作宣传版面展示等多种专题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重视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社会氛围。

(六)落实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六、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未完成方案规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单位,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的单位,属于行政机关的单位,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行政机关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登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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