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3-4-16 10:04:46

1 总论
1.1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应对国内外环境发展重大变化的五年,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五年,是昆山经济社会发展由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向率先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阶段。谋划好昆山“十二五”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将有力地推动发展转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民生和谐,从而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高度融合,对于实现市委提出的“三步走”战略部署,打造以低碳经济、低碳生活、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低碳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规划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作为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生态优先的理念,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用城市生态学原理指导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促进生态城市建设、生态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2)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经济高效、社会公平
坚持经济高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打造绿色经济体系。改善人们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坚持社会公平,公平地改善和提高城市人们的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
(4)创新驱动、持续发展
继续推进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与保护,抓紧既定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同时围绕人居环境改善和提升开辟新的领域和任务,保持规划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强化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和支撑作用,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昆山市所有辖区,总面积927平方公里。
“十二五”规划年限为2011~2015年,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89.12.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
7.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
8.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9.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10.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保部,2007);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2006);
12.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126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28修订);
1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1. 《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10.5)(昆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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