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3-1-7 8:28:02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根据全省“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编制的《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范围为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其他部分建制镇。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规划依据为《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浙江省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
一、现实基础
(一)“十一五”规划完成情况
“十一五”我省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有效控制城镇水环境污染,实现全省水环境的全面改善和良性循环。2007年浙江省所有县以上城市(包括设区市、县级市和县城)都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提前实现“十一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2008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所有建制镇提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提前完成国务院有关太湖治理的目标要求。截止201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1.3%,其中副省级城市污水处理率为91.1%,其它设区市为77.6%,县级市及县城为76.7%,完成《浙江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率目标。规划的实施对我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贡献显著,促进我省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明显改善了全省地面水水质。
“十一五”我省加快规划项目的建设,规划新建污水处理厂102个,实际建成90个;规划形成污水处理能力567.8万立方米/日,实际形成污水处理能力490万立方米/日。全省新建改造配套污水一、二级干管长度5000公里,实际管网完成情况与规划目标基本接近,提高了污水的收集率和排水管网覆盖率。
规划项目推进过程中,投资控制较好,建成投产的项目与规划投资基本接近。但部分项目由于要素制约等问题影响建设进度。一是项目落地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征地拆迁困难,制约项目落地建设,甚至部分项目因征地拆迁无法落实而易址。二是资金压力大。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对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出水水质等都提出新要求,部分地区受地方财力不足和融资难的制约,建设资金紧张,影响工程实施。
(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现状
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放总量32.3亿立方米,排污系数为0.75。全省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03座,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919万立方米/日,其中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01座,污水处理能力739.7万立方米/日,实际年处理污水总量19.3亿立方米。已运行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为83.9%。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42座,以镇级污水处理厂为主,设计处理总能力120万立方米/日。已建成配套污水管网总长28853公里。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处置能力6700吨/日,设施运行负荷率72.4%,污泥无害化处置率85%,已建成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25座,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能力60万立方米/日。
“十一五”期间我省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实现突破性提高。根据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对省内113家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结果,按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三项指标进行评价,总体排放达标率为96.7%,远高于2005年的70.0%;按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生化需氧量、色度、石油类、氨氮、总磷等八项指标进行评价,排放达标率为90.4%,远高于2005年的50.6%。
(三)主要经验
以规划为龙头,全局谋划污水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我省紧紧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市场需求,明确提出了建设思路、发展目标和任务。以规划为龙头,全局谋划全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并具体落实各项规划任务,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以重点工程为抓手,推进污水设施建设。坚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及“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和“811”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责任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真正贯彻落实。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2007年全省县以上城市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还向建制镇推进,2008年实现太湖流域镇级污水设施基本覆盖。同时全面推进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完成太湖流域现有污水厂提标改造任务。
以生产运行为核心,确保减排任务完成。通过城市新区雨污分流建设、旧城区综合改造和乡镇污水管网延伸等方式,加大了全省的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污水收集量、处理率和污水厂运行负荷率逐年增加。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监管,出水水质的稳定性和达标率明显提高。
以长效运营为目标,逐步健全各项机制。为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长效运营,各级政府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向社会开放污水投资领域。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等工作。建设部门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并健全各项机制,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实行全天候监控。省物价局制订了污水收费政策,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保障。各污水处理厂也通过多种方式,如与排污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和安装流量计代收,通过水费代收等,加大了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力度;同时与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将排污许可和城市用水管理有机结合,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督。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污泥“四化”处置未有效落实。总体上看,我省污泥处置仍以原生污泥填埋、简易焚烧和土法制砖为主,达不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政策制度仍不够健全,政府投入力度不大,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真正实现“四化”处置成本较高,处理处置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
污水再生率明显偏低。我省已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能力60万立方米/日,仅占污水处理总能力的6.5%,实际再生利用能力20万立方米/日,且设施运行负荷率较低,导致污水再生利用率仅4%左右。
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我省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明显滞后,导致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低。主要原因是污水管网建设不成系统;污水管网大多随道路施工进行铺设,在建设进度上难以把握;旧城区管网改造投资大,施工难,拆迁成本较高;部分污水管网在不同时期由不同业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衔接,污水难以收集。
二、面临形势与需求预测
(一)面临形势
经济发展进入加速转型期。“十二五”时期,我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以14个产业集聚区建设为抓手,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提升都市区和城市群功能,加快县城、中心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小城市培育;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因此,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污水处理需求仍在增长,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仍需加强。
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关键期。2010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实施“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作为生态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是迫切需要。
减排工作进入深入推进期。“十一五”期间我省污水处理厂的减排贡献率在70%以上,在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十二五”期间全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将继续控制,氨氮作为新的污染物指标进行控制,减排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继续通过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改造升级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等多种途径实现。
(二)需求预测
根据浙江省人口和城市化率的目标,预测“十二五”末全省城市用水人口约3350万人。规划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指标法预测污水排放量,其中设市城市0.47万立方米/万人•日,县城0.42万立方米/万人•日,建制镇0.35万立方米/万人•日,排污系数平均为0.76,预测“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年污水排放量为40亿立方米。其中设市城市26.2亿立方米,县城5.6亿立方米,建制镇8.2亿立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目标,综合考虑投产、续建和规划建设项目的不同运行负荷率等因素,预测全省城镇年污水处理量将达到31亿立方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251万立方米/日。
按照1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规模需配套28公里的管网,规划预测需新增管网长度7267公里,其中设市城市2317公里,县城1450公里,建制镇3500公里。按照1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产生含水率为80%的脱水污泥量8吨/日,预测全省2015年约产生脱水污泥量为0.8万吨/日,需新增污泥处置能力5400吨/日(包括现有的填埋场饱和后以焚烧等处理方式取代的新建设施)。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我省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加快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市建设,特别是200个中心镇培育建设目标,以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配套收集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进程,扩大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污水再生水利用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城镇水环境污染,进一步优化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宜居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控制增长。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推进工业、城市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控制工业、城镇用水量增长,从源头控制污水产生量。人均综合用水量偏高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长,力争稳步降低。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统一规划全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顺序,同步考虑配套管网系统、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省内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水处理率和再生利用目标。突出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要和敏感水体以及产业集聚区、中心镇等重点建设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重点流域、区域优先。
创新机制,发挥效益。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加大配套管网等非经营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力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好运营管理措施,确保设施建成后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切实发挥出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发展目标
污水处理。到2015年,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以上城市达到83%以上;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达到1290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250万立方米/日,另外,“十一五”续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20万立方米/日。
污泥处置。落实污泥“四化”处置要求,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新增污泥处置能力5400吨/日左右(含水率80%),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设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0%,县级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72%。
再生利用。到2015年,全省再生水利用设施能力达到150万立方米/日左右,新增再生利用能力90万立方米/日以上,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15%。
配套管网。到201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完成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建设7267公里以上,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重点流域污染物控制标准。
四、主要任务与建设工程
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现实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及污水处理水平差异等因素,“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任务。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积极配合我省产业集聚区开发、中心城市功能提升、小城市、中心镇培育以及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根据污水量增长情况和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现状,统筹规划扩建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分超前。积极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加快以200个中心镇为重点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全省规划扩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81座(规模为5000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能力251万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重点加快钱塘江流域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进度,满足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规划改造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4个,规模为204万立方米/日,主要将出水标准由一级B提高至一级A。
抓紧实施“十一五”期间开工的续建项目,早日形成处理能力。续建项目42个,污水处理厂规模120万立方米/日,新增配套管网长度756公里。
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工艺,优先选用技术成熟可靠、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低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及实施方案;对排入封闭和半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二)完善配套污水管网
优先考虑污水管网系统建设,确保管网配套。新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重点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改造工程,同步实施污水管道工程。规划管网建设项目218个,管道长度7267公里(含上述续建和新建项目的配套管网)。
(三)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结合循环经济试点省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质供水、就近利用”原则,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重点在宁波、温州、舟山等沿海缺水地区实施。再生水重点用于耗水量大的企业和城市景观用水。规划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39个(规模为5000立方米/日以上),再生利用能力90万立方米/日,配套管网336公里。
(四)落实污泥安全处置
坚持“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综合利用,回收和利用污泥的能源和物质。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编制污泥处理处置区域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布局和设计规模。按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泥处置方式以焚烧处理为主,少量污泥进行填埋、堆肥处置。规划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48个,污泥处置能力约5400吨/日。
表4—1  “十二五”规划项目汇总表
序号 类   别 项目个数 处理规模
(万立方米/日) 管网长度(公里)
1 续建污水处理项目 42 120 756
2 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 81 251 1200
3 提标改造项目 14 204
4 管网建设项目 218 7267
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 39 90 336
6 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48 5400吨/日
合   计 442
五、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规模
浙江省“十二五”时期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需276亿元,其中:
1、续建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581141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投资370431万元,配套管网投资210710万元。
2、全省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总投资944597万元,其中,污水厂投资657011万元,配套管网投资287586万元。
3、提标改造项目投资98764万元。
4、管网建设项目总投资745404万元(不含上述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98296万元)。
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总投资155364万元,其中再生水厂投资101474万元,配套管网投资53890万元。
6、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工程项目总投资238240万元。
表5—1  “十二五”规划项目投资匡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类   别 总投资 其中:处理
设施投资 管网投资
1 续建污水处理项目 581141 370431 210710
2 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 944597 657011 287586
3 提标改造项目 98764
4 管网建设项目 745404
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 155364 101474 53890
6 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238240
合   计 2763510
(二)资金筹措
根据项目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筹资的方式,鼓励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管网和污泥处理等公益性、准公益性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包括污水处理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公共事业附加、土地出让收益等。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合力推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责任,统筹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要强化项目前期工程,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稽查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和运行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效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监测。
认真做好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要将规划的项目列入省级或地方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并下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的年度计划。加强考核督查,把年度实施计划的考评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月度报表制度和季度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加快设施建设。
(二)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纳管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行业相关标准,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规模。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各地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与运营单位的关系,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鼓励各地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供水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和项目代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鼓励有能力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按有偿原则承担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四)加强科研,强化支撑
加大科研投入,组织科技、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科技攻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和大力使用节地、节材、高效的经济型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措施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鼓励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等行业和新建小区推广使用回用水,节约水资源。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到“十二五”末,实现未经处理的原生污泥不再进入填埋场;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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