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2 10:54:50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切实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围绕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全市工作总体目标,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的0.806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01吨标准煤下降32.97%;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的1.261吨标准煤下降23.5%,比2005年的1.89吨标准煤下降48.9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74万吨、2.4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1.58万吨、2.61万吨分别减少3.9%、5.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5万吨、8.7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8万吨、10.27万吨分别减少6%、14.9%。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市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纵向分解到各区(市)县、横向分解到各行业。合理确定节能减排的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将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将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要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尽快建立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行业能耗统计制度,完善分区(市)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修订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相关部门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抓好全市和各区(市)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五)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健全节能减排考核评价体系,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区(市)县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和有关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六)加强节能减排统筹协调。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并承担工业节能降耗工作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尽快建立各行业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体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按职能承担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
  要统筹经济发展与合理用能、环境保护的关系,将节能减排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七)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依法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入口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八)继续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加快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援助机制,市级和区(市)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县,严格控制新安排投资项目,暂停核准、审批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区(市)县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能源办、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特色产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鼓励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扩张,提高产业集中度。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加快天然气的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农村沼气。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1%以上。

  牵头单位: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2%,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左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物流办、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流域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到2015年,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城区、乡镇及50人以上居住小区基本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提高脱氮除磷能力,促使全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进出口浓度差分别达到250毫克/升和30毫克/升以上。强化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新建污水处理厂50万吨/日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到2015年,中心城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乡镇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钢铁、有色冶炼、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压缩或关闭小型养殖场,加快养殖户向规模化转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取消,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推进玻璃行业脱硝改造,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的脱硝工作,对不达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要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我市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区(市)县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各区(市)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区(市)县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国家“万家企业”和省“千户企业”节能降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管,努力当好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统计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使用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燃气发电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政策、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大精装房的推广力度,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实施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快铁路和高等级航道建设,开展机场、车站节能改造,推进航空节能减排。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坚决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高车用燃油品质,2014年,全市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供应量达到60%以上。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措施,抓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

  牵头单位:市交委。
  责任单位:市交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0万立方米、新增农村户用沼气1万户。积极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推进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加快5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推广乡镇新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绿色防控,发展有机农业。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开展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继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加快实施《成都市LED照明产品应用规划》,推进“十、百、千、万”LED(发光二极管)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全面淘汰“黄标”公务车、城市管理作业车、园林绿化车等。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导。编制实施《成都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统计评价制度。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出台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产品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市场回收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实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推进垃圾填埋气体发电。鼓励工业工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分别降低3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争取国家、省对我市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全市各级政府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弃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织申报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组建节能减排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等节能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支持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废水磁化处理、高效微生物组合菌剂、新型高压静电除尘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投促委、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我市重点节能技术和重大环保技术纳入国家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转移推广服务体系。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流化床处理技术工艺及设备,垃圾渗滤液、乡镇新型生活污水、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处理等减排技术工艺及设备。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继续推行城乡居民用电和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必要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能源办、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四)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深化国家财政补贴节能产品的推广工作机制,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建立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的财政鼓励政策,提高农业源污染治理工程补助标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区(市)县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落实企业节能减排引导资金。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用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担保方式和信贷管理模式。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业的信贷准入。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投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及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完善《成都市单位GDP能耗平衡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成都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成都电业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暂停审批该区(市)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进行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交委、市统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优先安排水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不断提高上网比重。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牵头单位: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利用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节能减排相关认证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组织实施《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工作方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部分领域实行新建项目的排污指标通过交易有偿获得。完善碳排放计量等基础工作,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推广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等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市、区(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市、区(市)县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提高节能统计能力,建立全社会节能预测预警系统。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二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建立涵盖中小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节能减排教育体系及社会再教育的节能减排培训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广新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发挥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把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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