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完成我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及鄂尔多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与实施“十二五”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紧密结合,坚持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总体环境质量;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610吨、267吨以内,比2010年的3270吨、362吨分别减少20.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0.2%)、26.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2.9%);全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5300吨、30500吨以内,比2010年的40400吨、48300吨分别减少12.5%、36.8%。
二、强化减排目标责任
(一)加强减排指标分解落实。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与准格尔旗人民政府鉴订的主要污染物目标责任要求,由准旗环保局对我旗各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承担污染物减排的法定义务。并成立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与旗内各重点减排企业及双百亿工业园区签订责任状。有关部门和各重点减排企业要从全旗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全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减排目标考核。各重点减排企业要定期向旗环保局报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旗环保局要向市环保局报告减排措施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旗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单位、企业负责人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强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
(一)水污染物减排工程。“十二五”期间我旗继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出水排放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要求。进一步加快准能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改造后日处理能力4万吨/日)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的建设进度,同时加大龙口镇、纳日松镇、准格尔召镇三个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争取到2013年全旗设计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5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要达到70%以上。加大工业园区废水治理力度,排水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要求,经自身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并回用,最终实现零排放。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须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工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等行业减排。全旗现役燃煤机组必须按要求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增容改造(具体任务分解及工程改造项目见附表)。烟气脱硫设施要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新建燃煤机组(含煤粉炉、循环流化床机组)和65蒸吨及以上锅炉要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和环评批复的综合脱硫脱硝效率。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所有水泥窑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锅炉房总蒸吨数20吨及以上规模的锅炉必须实施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以上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要求全旗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全部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保证完成农业源污染物减排任务。采取措施推动养殖专业户建设统一废弃物处理设施,实行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大力发展沼气利用项目,同时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四)推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协作机制,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含运营货车和客车)须全部淘汰。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提升机动车燃油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四、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一)控制污染物新增量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上“二高一资”项目。新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制度,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单位和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出具新上项目的总量批复文件和标准批复文件。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区、鄂尔多斯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和产品,进一步加大小锅炉、小电厂、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2012年要完成准能电厂一号机组和旗内电石企业的关停工作。实行关停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减少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使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扩大新能源发电入网容量。着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文化产业。
五、强化减排监督检查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同时采取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优先安排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根据脱硫脱硝运行情况和综合脱硫脱硝效率拨付脱硫脱硝电价补贴。
(二)加强重点减排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实施领导干部蹲点包园区,一般干部包企业,环保、电力等部门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对旗内重点减排企业实行驻厂监管和驻企监察。环保部门要经常开展减排专项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责任要求完成减排任务或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要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超标排放,对超标排放企业要视情节依法实施处罚、补征超标排污费、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同时对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不予环保核查,对火电企业要扣减脱硫脱硝电价补贴。
六、促进科技减排的运用
加快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从2012年开始,全旗要积极引进脱硫脱硝、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等减排先进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减排。
七、广泛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搞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减排全民行动,政府机关要带头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