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5-31 10:19:22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既要经济崛起,又要蓝天碧水”的总体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湛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我市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 湛江市将迎来工业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期,产业结构将发生巨大变化,广钢环保迁建湛江项目、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中粤能源公司油改煤发电项目、湛江晨鸣纸业有限公司浆纸项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特种纸和涂布纸产业基地、钢铁产业配套区、中星石化丙烯和重交沥青等项目预计均在“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其中2011年投产的项目有:湛江中粤能源公司油改煤发电项目、湛江晨鸣纸业有限公司70万吨/年浆纸项目、宝钢集团公司龙腾物流湛江球团生产项目、广东粤电集团公司湛江生物质发电项目等。一方面我市钢铁、石化、造纸等大项目相继投产,城镇化、机动车和畜禽养殖等快速增长,会带来新增排污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我市原有总体经济欠发达,工业和城镇规模小,污染源规模不大,减排潜力有限。因此,我市面临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减排任务异常艰巨,困难和压力前所未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共同努力,把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做好,坚决完成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9.21万吨、1.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56万吨、1.28万吨分别减少12.8 %(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9%)、12.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5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15万吨增加13.7%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80万吨减少2.1%。
  三、加强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减排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及年度减排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协调解决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任务。湛江市成立“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污染减排工作职责分工的内容履行本单位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负责的领导,配备相应的人员。同时,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减排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我市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作为基数,参考“十二五”拟投产的主要排污企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各县(市、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现状与目标等影响系数,确定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2),制订了湛江市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表(见附件3)。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治污减排措施,确保下达的减排任务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湛江市下达给该县(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总量减排的指标任务,结合所在地区企业的排污状况制订“十二五”总量减排计划,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湛江市环保局备案。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及预警约谈制度,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进展相结合。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对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成效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四、污染减排主要措施及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未达到总量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通过环保验收;对未完成减排目标和结构关闭项目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皮革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大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淘汰所有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以及供电标准煤耗高出360g/千瓦时的各类燃煤机组;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力争2014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油锅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不能设置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燃煤、燃油锅炉。
  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对当地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和锅炉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三)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
  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前,完成霞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吴川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东海岛污水处理厂、麻章区污水处理厂、坡头区污水处理厂、雷州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22个镇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大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镇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及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7.3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6万吨、0.2万吨(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3)。
  大力推进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发挥减排效益。对工艺设备落后或执行排放标准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排放标准,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做好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帐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贮存运输,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严禁交由无污泥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加快建设湛江市区污泥处置中心,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垃圾渗滤液废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加强工业污染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具体项目见附件3),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到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达28蒸吨以上的企业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限期治理,逾期仍无法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推进交通运输污染减排。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适度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加速淘汰高排放和老旧机动车,确保2015年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设立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对尾气检测不合格或没有环保“绿标”的车辆不予年审。进一步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中心,推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传输网络,构建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
  (六)优化畜禽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养殖模式,控制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大力推行标准生态规模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及垫草垫料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鼓励养殖专业户进行适度集中,建立养殖小区,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依法划分禁养区,开展全市禁养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对开展资源化利用、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给予资金补贴,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的给予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无相应治理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律不予审批。
  (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监管减排。
  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脱硝电价,并暂缓审批所属集团公司项目环评。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核减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继续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进绿色信贷。
  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石化、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八)强化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
  加强减排统计和信息传输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减排统计工作体系。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加强环保、税收、银行系统信息交流。
  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
  进一步强化减排考核。制定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1.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将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3.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重污染企业。
  4.各县(市、区)已建成及在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重点完善管网配套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收集能力。
  各县(市、区)要按时完成辖区内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进水浓度达到设计要求,形成减排效益。
  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以上。
  各区、县(市)要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确保2014年前中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
  5.各县(市、区)政府应适度控制畜禽养殖总量,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制定“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分年度综合整治计划。
  6.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综合管理能力。
  7.考核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环境保护局
  1.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与省环保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
  2.组织制定污染物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对策建议。
  3.负责分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我市污染减排统计、考核、监测体系。
  5.负责考核我市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
  7.负责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技术核查,建立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8.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9.负责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制定有利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将环保基础设施内容(包括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考虑向纳入农业减排项目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上级补助资金。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立项、和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先落实排污指标。
  4.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按照《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制订我市分地区、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淘汰小火电、小钢铁等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按时向市环保局报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3.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4.建立完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稳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5.2014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锅炉、窑炉取缔、淘汰,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并建立资料台帐。
  6.负责组织报废车辆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机动车淘汰补贴政策;制定油品升级相关政策和监管方案,组织实施粤IV车用燃油供应,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车用成品油供应、拆解厂名单及拆解车辆等统计资料。
  (五)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
  2.牵头研究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机动车的新增量应与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相适应,确保2015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减排7.5%。
  3.按时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资料、减排台账及工作报告。
  (六)市财政局
  1.负责制定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污水配套管网、污泥处置,重点工业减排项目,农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炉具淘汰补助、清洁生产审核和减排工作奖励资金等。
  2.负责制定新一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资金“以奖代补”的形式促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制定淘汰车辆的补贴政策,促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
  4.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5.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七)市科技局
  1.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
  2.负责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火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水泥厂低氮燃烧及脱硝技术、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重污染行业工业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八)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2.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规划。
  2.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指导污水处理厂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2015年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推进快速便捷的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推进发展新能源汽车。
  (十一)市水务局
  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十二)市畜牧兽医局
  1.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确保2015年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排17.5%和19.5%。
   2.负责畜禽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制定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规划、计划,检查、督促各地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优先向纳入重点减排项目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上级补助资金。
  3.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实施管理;引导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完成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缩减25%的任务。
  4.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企业改进养殖方式,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推进干清粪、粪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设。确保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85%以上采用干清粪工艺,对粪便开展利用和对尿液、废水进行各类处理,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协同市环保局对全市各县(市、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全市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6.按时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畜禽养殖业统计资料、减排台账及工作报告。
  (十三)市农业局
  配合市畜牧兽医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污染综合整治和减排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配合畜牧、环保部门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十四)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负责市区(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确保各污水厂收集水量达到设计规模。
  2.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渗滤液治理达标。
  (十五)市统计局
  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统计数据。主要数据包括:
  1.全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半年)GDP及其增长率、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数据、分行业(七个低COD排放行业、九个低氨氮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增量;
   2.全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半年)全社会用煤量、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电力煤炭消耗量、钢铁煤炭消耗量、水泥煤炭消耗量、非电非钢煤炭消耗量、非电非水泥煤炭消耗量、全社会天然气消耗量、电力天然气消耗量、非电天然气消耗量;
  3.全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半年)机制纸及纸板、印染布、生铁、粗钢、水泥、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电解铝、氧化铝、镁、钛、焦炭、天然气产量及新建石化企业原油加工量、现有石化企业原油加工量;
  4.年度(半年)各县区、开发区非农人口数和增长率、城镇人口数。
  以上数据上报时限要求:半年报6月20日前、年报12月20日前提供初步数据;半年报7月20日前、年报次年1月20日前提供快报数据。
  (十六)市物价局
  1.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
  2.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3.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征收标准,积极做好开征乡镇级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4.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
  (十七)市工商局
  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娱乐场所、危险废物经营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企业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
  (十九)市质监局
  1.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协助制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负责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二十)市委组织部
  负责将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内容。
(二十一)市监察局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以及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3.参与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二十二)市污水处理公司
  1.负责市区(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和设施、管网、泵站的日常管理。
  2.负责建设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确保全部污泥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置、处理。
  3.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
  4.负责按时提供市区集中式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污水量、进出口污水浓度、污泥处置、供水量等统计数据。
 (二十三)湛江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
  1.负责湛江辖区内BOT/POT/BT模式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和泵站的日常管理。
  2.负责配套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确保全部污泥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置、处理。
  3.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
  4.负责按时提供下属集中式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污水量、进出口污水浓度、污泥处置、供水量等统计数据。
  (二十四)湛江供电局
  1.负责做好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优先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
  2.加快推进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二十五)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继续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于“十一五”时期的补助额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
  (二)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优化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抓好重点工程。
  制定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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