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孟津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5-2 11:25:31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福民强县”总体战略和“6+1”攻坚战,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12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瀍河孟津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城关镇、朝阳镇要全面清理河床内淤泥和两侧垃圾,清理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2)城关镇、朝阳镇要立即封堵瀍河两侧所有养殖废水排污口;城关镇、朝阳镇和县环保局、畜牧局负责对瀍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所有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或搬迁。

(3)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所有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4)县水利局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及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尽快启动中水回用工程,使废水循环利用,减少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县环保局负责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水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厂出口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4月31日前完成河道清淤工作。

2012年5月15日前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完毕。

2012年10月31日前中水回用工程开工建设。

城关镇、朝阳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畜牧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县环保局组织对全县重金属企业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漏监管企业,督促企业做好特征污染因子的自测,建立减排档案,完善减排资料,做好企业排污及周边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已经关闭的洛阳明林钨钼有限公司、洛阳铭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鹏兴钨钼金属有限公司、洛阳森发金属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松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鑫尔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星火陶瓷有限公司氧化铅生产线、洛阳宇申钨钼合金有限公司、孟津县盛隆钨钼合金有限公司和孟津县唐陶艺术厂等10家重金属企业,县环保局、各相关镇要加强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洛阳市朝阳钼业有限公司、蒙斯通(洛阳)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峥洁科工贸有限公司和洛阳津青工贸有限公司等四家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予以限期治理。

(2)钢铁行业综合整治。洛阳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快整治进度,按照《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豫环限〔2011〕8号)要求,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是: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所有生产性粉尘除尘改造。

(3)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县环保局和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孟津县化肥厂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外排废水能够全面稳定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8—2008)表2的要求,并逐步减少新鲜用水量和外排水量。

(4)污水处理厂综合整治。孟津县汇兴供排水有限公司按照洛阳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决定书》(洛环限〔2011〕16号)要求,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钢铁行业综合整治任务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任务。

2012年8月31日前,污水处理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012年9月30日前,以上四家重金属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县环保局、水利局、各相关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县域内锅(窑)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县工信局、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和《洛阳市2012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暨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县域内不符合产业要求的手烧炉进行拆除;县环保局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锅炉按环保要求督促其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手烧炉拆除工作。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任务。

县工信局和环保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瀍河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妥善处理危废。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调整充实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将列入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项目清单据实上报县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报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并通报给各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各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环境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全县重点污染源治理的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对污水进行截流,确保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完成县域内相应配套污水管网。

水利部门: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整治进度,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率。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宣传,社会监督。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在2012年4月31日前在我县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示。县环保局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示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镇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孟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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