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8 10:33:18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九次党代会、市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民生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一)深化黑河、三里河、颍河、清潩河、沙澧河、马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完成省定出境河流黑河—漯邓桥、颍河—址坊、三里河—栗园桥、清潩河—鄢陵陶城闸、沙河—程湾断面水质责任目标任务。

2.工作任务

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认真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1)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确定本辖区需要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

流域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限期完成废水深度(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由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企业的治理技术方案须经下达深度(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深度(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3月15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2012年3月31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2)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河流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氨氮浓度不得高于省定、市定河流责任断面水质标准。

工作责任: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新、改、扩建项目污染控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凡发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发现一起新开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或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指擅自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或未同时投入运行、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和污染纠纷或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除对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该县区实施“区域限批”。

(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马沟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2012年10月31日前投入运行。淞江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临颍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2012年6月30日前必须开工建设,2012年底前投入运行。

召陵区政府在确保“引沙入黑”工程日调水量不少于8万吨基础上,加快进行扩容改造,2012年8月30日建成投运。郾城区政府、市水利局要确保“引沙入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日调水量不少于26万吨。

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凡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进水条件下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氨氮排放浓度高出市定控制指标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市城投公司,市水利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水利局、市城投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次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死灰复燃、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澧河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任务:进一步清理整治澧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游泳、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检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

工作责任:该项任务由源汇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沙澧河建管委、市环保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开展“清洁空气”行动

工作目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工作责任:该项任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任务: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化肥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化肥化工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化肥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生猪屠宰行业综合整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生猪屠宰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生猪屠宰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整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有废水处理 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予以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责令停业整治,直至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4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和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6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012年底前,完成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工作责任:县区企业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市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卫生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医疗卫生单位污废水处理处置设施整治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列入省、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2年4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将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区,视为该县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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