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0 11:34:26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伊河陆浑水库至龙门段、涧河市区段、瀍河孟津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1)孟津县、伊川县、嵩县政府和龙门管委会要对辖区内重要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饮用水源周边的所有排污口(除雨水口外)进行规范化整治。整治内容为:管网覆盖到的区域所有工业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截流必须进入污水管网;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按照要求予以关闭。县城区域内所有排污口必须全部实施截流,并封堵排污口,确保所有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孟津县、嵩县和伊川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2)严格控制河道挖沙作业,伊川县城以下河道禁止挖沙,伊川县城以上河道挖沙作业要严格管理,严禁未经处理的含泥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涧西区、西工区政府要对涧河市区段沿岸所有排污口进行截流,确保涧河市区段所有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市水务局要做好涧河市区段河床内垃圾清淤、疏通工作;市园林局要做好涧河市区段两岸的绿化、美化工作。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5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孟津县、伊川县、嵩县政府和龙门管委会负责落实。

      2012年3月15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孟津县、伊川县、嵩县、涧西区、西工区政府、龙门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吉利科技园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吉利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完成时间。重点任务是:对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达到我省行业相关排放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制订完善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吉利科技园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85%以上,二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0日前,吉利区政府要制订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整治企业及名单,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

       2012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吉利区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吉利区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水、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水务、电力和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吉利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1)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重金属企业拉网式排查,确保无遗漏监管企业,督促企业做好特征污染因子的自测,建立减排档案,完善减排资料,做好企业排污及周边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予以限期治理。

    (2)钢铁行业综合整治。洛阳国泰钢铁有限公司、洛阳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快整治进度,按照《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在省环保厅同意的延长期内,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是: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所有生产性粉尘除尘改造。

    (3)炭素行业综合整治。洛阳万基炭素有限公司一分厂要按照《河南省非电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完成烟气、扬尘治理任务。

    (4)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综合整治。伊川县和汝阳县政府组织对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冉达酒精有限公司和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是:督促辖区内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外排废水8项因子全面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表1的要求,白酒企业的废水治理工程设计应符合《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的要求。

     (5)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偃师市、孟津县、宜阳县和汝阳县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化肥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河南商都化工有限公司、孟津县化肥厂、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和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能够全面稳定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8-2008)表2的要求,并逐步减少新鲜用水量和外排水量;汝阳县政府督促洛阳中丰肥业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深度治理,治理后的外排废水必须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表1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

     (6)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汝阳县、洛宁县和嵩县政府要分别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汇兴供排有限公司、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和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要求。吉利区政府要对吉利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市公用事业局开展瀍东污水处理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上报市环保局。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2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环境整治工作。

    2012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行业综合整治任务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任务。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2012年11月30前,瀍东污水处理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城市区锅(窑)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城市区应按照《2012年洛阳市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要求的手烧炉和供热、供气区域内10吨及以下燃煤设施进行拆除,对未在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区域的锅炉按环保要求督促其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手烧炉拆除工作。

     2012年6月底前,完成供热、供气区域内10吨及以下燃煤设施拆除工作。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任务。

     各城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妥善处理危险废物。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项目清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环境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市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对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市区河渠沿岸排污口进行截流,确保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各城市区政府完成相应配套污水管网。

     水务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注销取水许可证。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治进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率。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依法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宣传,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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